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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呼市地区2024年第2期 (3-4月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日期:2024-05-17 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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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呼市地区建筑市场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变化情况,通过调查和测算,现将呼市市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武川县、清水河县2024年第2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发布如下:

一、材料价格信息是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

心定额服务科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并发布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预算价格,包括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且为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存放地点的价格。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统一按照2%计取(其中采购费率1.2%,保管费率0.8%)。

二、材料信息价按照材料除税价(不含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及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发布。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改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计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17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除税价格计价;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

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

三、材料价格信息不列具体品牌,属于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性价格,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维修养护工程。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施工现场实际用电、用水费用标准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不同时,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相关票据,结算时据实调整。

、本文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定额服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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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呼市地区2024年第2期 (3-4月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7   来源:市住建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呼市地区建筑市场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变化情况,通过调查和测算,现将呼市市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武川县、清水河县2024年第2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有关规定发布如下:

一、材料价格信息是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

心定额服务科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定期采集、测算并发布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预算价格,包括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且为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存放地点的价格。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统一按照2%计取(其中采购费率1.2%,保管费率0.8%)。

二、材料信息价按照材料除税价(不含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及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发布。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可参考《内蒙古自治区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改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计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17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项目,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应按材料除税价格计价;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

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

三、材料价格信息不列具体品牌,属于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性价格,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维修养护工程。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施工现场实际用电、用水费用标准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不同时,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相关票据,结算时据实调整。

、本文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定额服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