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打造韧性城市实施方案(2025-2027年)编制项目,采购人为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条件,凡符合相应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加。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打造韧性城市实施方案(2025-2027年)编制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76.6万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打造韧性城市实施方案(2025-2027年)编制项目。合同包预算金额:76.6万元。序号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预算(万元)1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打造韧性城市实施方案(2025-2027年)编制项目1(项)见第四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76.6(含税)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履约结束。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除上述行业,其他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参加报价。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1.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5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将以下材料清单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到指定邮箱(bidding5555@163.com)即可获取采购文件。2.获取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人、联系方式;(2)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下午14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裙楼2楼东侧开标区(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中心2楼东侧)六、开启时间:2025年6月10日下午14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裙楼2楼东侧开标区(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中心2楼东侧)七、发布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釆购人信息名称: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55号联系人:罗志甲 钱博联系电话:0471-6321675
广大办事群众、房产经纪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5〕7号)、《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口集聚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和首套二手房(住宅)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呼住建联发〔2025〕6号)文件精神,持续优化我市房屋交易营商环境,提升购房人办事便利度,经试运行,市住建局定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启用二手房购房补贴线上小程序申请功能。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链接或扫描二维码进入小程序填报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实时查看申请进度,并通过短信推送获悉审核结果。1.个人申请地址 (使用手机登录):http://zfcxjsj.huhhot.gov.cn/zfbt/project-app/nmhhhtfb/#/secHouseLogin 2.个人申请扫描二维码3.申请人在登录小程序后请注意查看提示页信息,按要求正确上传、填写相关信息。4.申请人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过户手续)后,请至少间隔24小时再进行补贴线上申请,否则将因数据传输问题导致无法申请。5.房屋共有类型为“按份共有”的,仍需全部共有人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线下申请。6.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仍需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线下申请。7.线下网签备案完成时限为1个工作日,购房人可扫描网签合同首页二维码查看网签备案状态为“已备案”后再预约房屋过户时间。8.各经纪机构应协助购房人按照流程依次办理二手房网签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和补贴线上申请。办事群众可登录呼市住建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查询补贴政策文件具体内容,或拨打0471-6325024进行政策咨询、拨打0471-6201500咨询办理流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3]167号文件)要求,我局受住建厅委托对2025年度第十九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3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存异议,可来电或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受理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审批窗口电话:0471-5332072附件:2025年度第十九批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审查意见汇总表序号企业名称申请事项审查意见1内蒙古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内蒙古智慧运维新能源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内蒙古永青杨绿化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内蒙古雅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5内蒙古国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6内蒙古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7内蒙古和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8内蒙古富业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9内蒙古蒙蓝环保咨询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0内蒙古众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1内蒙古北创道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2内蒙古保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3内蒙古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4内蒙古驭能达科技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5内蒙古西卡欧地坪装饰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6内蒙古睿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为进一步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进一步理顺交易流程,提升监管效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另有约定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工作4.0行动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精神,明确落实要点和任务分工,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三、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推广应用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统筹相关部门工作标准、办理要件,统一制定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加强存量房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经纪服务行为,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培训,指导经纪机构落实存量房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四、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推广使用《示范文本》作为不动产存量房转移登记的收件材料,交易信息共享是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的基础条件,住建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提供的挂接房屋ID接口,将房屋ID与不动产单元代码进行挂接,做好住建与不动产数据关联基础工作。住建部门上传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在线填写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并对该合同进行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通过接口实时查询是否已共享住建部门网签备案信息及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对已共享并可调取使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不再收取纸质合同,防止“一房多卖”、“先买后抵”、“阴阳合同”。五、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的有关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与住建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数据对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系统接入指南,指导各商业银行按照自愿原则接入系统。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六、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的有关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与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对接,共享网签备案信息,以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示范文本》为依据,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将公积金贷款发放至交易监管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七、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系统和税务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督导市、旗县(区)税务部门收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示范文本》作为评判缴税额度依据。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屋交易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遵循《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屋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并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代收代付代管交易资金,不得误导、协助交易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全面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示范文本》的网上签约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系统将合同的电子文本传送至住建部门信息系统。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屋经纪业务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系统用户注册,领取密钥。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户注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