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自治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9项、第21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呼环委办发〔2024〕95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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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55号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2室
附件:1.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9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2.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附件1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19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单位: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整改任务 |
再生水利用率有待提升。2023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总量1.7亿吨,利用率仅3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2331.28万吨,利用率仅20%。 |
责任单位 |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园林绿化建设服务中心,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整改目标 |
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整改措施 |
一是完成62.629公里再生水管网年度建设任务,提高生态绿化用再生水比例,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是持续加强工业园区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切实提高中水利用率。 |
完成情况 |
一是2024年度再生水管网已完成62.629公里建设任务,再生水利用率提高至35.77%。 二是托清再生水长输管线工程、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水源置换工程均已建成通水运行。久泰新能源、旭阳中燃两家企业已经使用托清长输管线工程供应的再生水;中国石油呼和浩特市石化公司已经使用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水源置换工程生产的高品质再生水,提高了再生水利用率。 |
附件2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21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单位: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整改任务 |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规定,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发电、冷却、洗涤、集中供热等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督察发现,呼和浩特市城区再生水供水范围内4家供热企业2021年至2023年大量使用地表水,仅使用再生水5万吨(城发供热、富泰热力、燃气热力、晟泰热力)。 |
责任单位 |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整改目标 |
提高工业企业再生水利用率。 |
整改措施 |
一是制定市四区再生水管网规划,推动供热企业一次管网再生水利用量达到7万吨。 二是持续加强工业园区再生水的运行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使用再生水,切实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
完成情况 |
一是完成《呼和浩特市城市再生水系统“十四五”建设规划》的编制。2024年呼和浩特市供热企业一次管网再生水利用量已达到7万吨以上。 二是托清再生水长输管线工程、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水源置换工程均已建成通水运行。久泰新能源、旭阳中燃两家企业已经使用托清长输管线工程供应的再生水;中国石油呼和浩特市石化公司已经使用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水源置换工程生产的高品质再生水,提高了工业企业再生水利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