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0 16:12:20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朗读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和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业务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市四区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服务平台等。

二、网签备案要求

(一)全面提供网签服务: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存量房屋买卖业务时,应当使用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市住建局交易监管系统为交易当事人办理网上签约。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税务部门核缴税、公积金审批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和交易资金监管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自行交易的,可直接到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房源核验、网签合同、房屋交易等手续,也可委托具备交易监管系统使用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完成房源核验、网签合同等手续

(二)网签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按规定完成线上机构备案、人员实名登记后,方可申请开通网签业务权限。每家经纪机构仅可以总部签约中心为单位获取业务权限,并授权专人办理网签,人员变动须报市住建局备案。

(三)合格网签服务点: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可在经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的任意一个具备网签资格的签约中心办理。网签服务点应配置必要的网签设备,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并悬挂“呼和浩特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服务点标识。

(四)信息真实性:经纪机构应确保网签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交易信息。

(五)及时备案:经纪机构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确保交易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六)加强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存量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自愿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须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住建主管部门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材料和流程

(一)网签申报:

1.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卖方委托,核查卖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及买受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经纪机构居间服务合同等材料。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交易监管系统对该房屋状态进行核验,若存在限制交易情形应及时告知交易双方

2.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交易当事人通过交易监管系统签订《合同示范文本》,交易当事人确认合同信息后签名或盖章,提交市住建局审核备案生成合同编号。

(二)网签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须持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网签备案合同等相关材料,共同到市住建局现场采集影像资料变更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经纪机构出具存量房网签并已经备案的,需经纪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三)网签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须持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网签备案合同等相关材料,共同到市住建局现场采集影像资料注销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经纪机构出具存量房网签并已经备案的,需经纪机构提交注销申请。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交易当事人可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网签备案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单方申请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以上业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均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合同网签备案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交易当事人身份核验和房源核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二)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擅自进行相关系统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

(三)出借网签账号或登录密钥供他人使用;

(四)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五)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六)隐瞒经纪行为让交易当事人以自行交易方式申报网上签约;

(七)其他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技术支持与培训

(一)系统操作培训:市住建局为经纪机构提供交易监管系统的操作培训,各经纪机构须按时派人参加并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系统使用流程。

(二)技术支持:市住建局提供交易监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经纪机构如遇技术问题,可及时联系技术支持部门0471-6201472

六、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系统操作流程完成各项工作,及时向委托人告知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等事项。办理业务时应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查询其他人员房产信息,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当事人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处理个人信息中如对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落实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共同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诚信经营。

(三)市住建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使用系统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机构网签业务权限、公示曝光并依规进行查处;对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备案材料等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列入行业黑名单。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38日起正式实施,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全面推行网签备案。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