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金山高新产业开发区建管局、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管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有效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遏制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人员只投标不履约、随意变更等不良行为,构建诚信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三、人员管理(一)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最多不得兼任超过3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跨旗县区兼任的应当能满足到岗履职要求,否则不得兼任。(二)项目中标或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后,“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招投标信息系统”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下同)锁定为在建(监)状态。(三)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或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可申请在建(监)状态解锁。(四)施工现场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管理范畴。四、人员变更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变更后的人员业绩、信誉、执业资格和职称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有关要求,且不低于变更前人员的相应条件。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对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项目经理(总监),各级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更换。(一)变更条件项目负责人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辖区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予以变更:1.项目负责人失踪或死亡的;2.项目负责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职责的;3.项目负责人因辞职、离职、退休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注销注册的;4.项目负责人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5.项目负责人被责令停止、吊销、撤销执业资格的;6.项目负责人因孕产或长期(3个月以上)重大疾病不能继续履职的;7.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开工后停工超过84天未复工。8.因不可抗力因素持续受阻碍必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二)证明材料1.变更属于失踪或死亡情形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文书或死亡医学证明;2.变更属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文书或医学鉴定证明。3.变更属于因辞职、离职、退休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注销注册的,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人社部门退休证明和企业停止社保缴纳等证明材料,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执业证书状态,并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核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否注销或变更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4.变更属于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情形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相应文书;5.变更属于被责令停止、吊销、撤销执业资格情形的,应当提供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业监督部门相关文件;6.变更属于孕产或长期重大疾病情形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医学诊断证明,以及不低于5000元的住院押金缴费凭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等。7.变更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停工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详尽说明。8.变更因不可抗力的,应提供受阻碍相应证明材料并详尽说明。以上材料提供原件,经核对后退还。(三)施工(监理)企业未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变更,由辖区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令整改:1.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明知中标后无法到岗履职的、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2.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经大数据比对查询发现仍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的;3.项目经理(总监)未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的;4.项目经理在实名制平台到岗考勤率连续两个月低于80%,且每个月在岗履职时间不足96个小时的(按每日至少4小时在岗时间计算,下同);总监理工程师在实名制平台到岗考勤率连续两个月低于60%,且每个月在岗履职时间不足72个小时的;5.项目负责人的在建(监)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人社或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但仍未解决的;6.项目负责人的在建(监)项目存在质量和事故安全隐患,被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未整改到位的。(四)招标人(建设单位)故意设置与实际需求不符的工期,或设置的工期、现场明显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中标人也未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要求澄清或修改,造成暂停施工情形的,不予变更。(五)变更程序1.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将拟变更人员录入“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五方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审核通过,填报《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核,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辖区住建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2.辖区住建部门、市质安中心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变更应在政府公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3.辖区住建部门、市质安中心在审查或公示期间发现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变更备案,退回变更申请并说明情况,记录相关企业和个人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辖区住建部门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当日将变更备案情况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及时锁定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在建(监)状态。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六)对骗取中标的处理措施1.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明知中标后无法到岗履职或者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取消企业中标资格,限制原中标企业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5年。2.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经大数据比对查询发现仍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的,限制原中标企业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5年。(七)施工现场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该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变更比例不得超过中标(直接发包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50%。五、工作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充分履行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监理)企业申请变更人员的相关信息和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对结果负责。项目负责人变更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信息的变更手续。(二)施工(监理)企业应及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块”,对项目人员变更情况进行登记,相关单位应及时审核,工程业绩计入变更后且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三)各地区住建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横向统筹,推行“市场”与“现场”双驻双查,通过注册证书线上锁定、实名制考勤管理督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的同时,要结合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障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形成多维度监管合力。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记企业诚信不良行为,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发建筑市场风险提醒函,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1.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年内存在两次人员变更的;2.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中标(直接发包合同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变更超过50%的。(四)各地区应及时归档人员变更材料、闭环管理。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区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未对辖区项目尽到风险提醒、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责任的、任由建设单位擅自变更管理人员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受理未办结(包括在公示期间)的变更备案事项应按本通知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并说明情况。2017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7〕324号)同时废止。附件: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基础材料清单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表3.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表

    2025-04-18 朗读
  •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内蒙古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7家建筑业 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公告

    内蒙古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内蒙古博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26家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动态核查。经核查,有7家建筑业企业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名单详见附件1),现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告如下:一、限期整改要求(一)企业在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后,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应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二)企业主要人员需缴纳社保。(三)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四)限期改正时间自《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二、整改材料(一)整改报告。(二)整改后的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三、报送资料我局已向7家建筑业企业送达《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本次资质动态核查中限期整改的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报送整改材料。如未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提交整改材料或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视为资质整改结果不通过,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特此公告。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名单(7家)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2025-04-18 朗读
  •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更新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采集信息的通知

    各旗县区及经开区住建局、相关评定检测机构: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审验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部分评定检测机构市场运行信息发生了变化,考虑目前专项行动开展实际情况和评定检测市场需求,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24〕217号)、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路径规定,为规范消防历史遗留项目审验问题整治进程,扎实消除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更新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采集公示名单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信息采集工作具体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时间从即日起到2025年4月30日截止。负责做好企业信息登记、现场情况复核、建立完善台账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二、申请办理信息采集的评定检测机构,应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24〕217号)要求提供全部采集信息及支撑材料,务必真实有效,登记相关人员必须在岗履职。三、已完成信息采集的评定检测机构,需提供首次信息采集以来实施的消防遗留问题整治项目清单及相关材料,包括商业合同、现场影像记录、整改方案、评定报告等,逾期未报送的视为主动退出信息采集;机构信息、人员信息有变更的,机构需提供变更申请及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四、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定检测机构,不再进行信息采集、公示:1、不如实报送本机构实施的消防遗留问题整治项目清单及相关材料;2、参与评定检测工作不认真履职尽责,出具虚假不实结论,完成评定检测(出具合格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验问题依然存在;3、存在挂靠、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4、采集信息在册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注册师资格专业人员未按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现场实际评定检测工作。5、其他对消防审验遗留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推进造成负面影响情况。五、退出信息采集的评定检测机构,自公示之日起不再承担我市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检测工作;公示之日前已签订遗留项目评定评估检测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及《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24〕217号)相关要求完成评定评估检测工作。六、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随时联动,积极配合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报告,负责查证评定检测机构实施整治项目信息。此次信息采集完成后,进行网络公示,截止公示日开始,之前公示的信息采集机构名单同步作废,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此通知。联系人:解波 13947167880王小鲁 13154814999

    2025-04-17 朗读
  • 关于兴泰御都小区(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

    新城区兴泰御都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街道艺术厅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核查确认,2025年3月24日在小区进行公示,由内蒙古中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2025年4月8日报我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本次申请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维修工程总预算金额为746695元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申报的消防设施维修工程项目符合规定的维修范围且已超过保修期,现申报材料齐备,同意申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书面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反映。公示期为:2025年4月16日-4月23日特此公示联系人:杨树庆;联系电话:6201504邮箱:1453959088@qq.com;地址: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新城区北垣东街5号捷讯商务写字楼)

    2025-04-16 朗读
  •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表扬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助力我市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通报

    浙江润远建设有限公司等企业:2025年以来,部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助力我市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在推进乡村基础设施改造、乡村振兴发展方面彰显了企业担当精神。在此,向参与和支持我市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浙江润远建设有限公司等25家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特此通报。附件:表扬企业名单

    2025-04-16 朗读
  • 关于2025年度第十三批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审查意见的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3]167号文件)要求,我局受住建厅委托对2025年度第十三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2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存异议,可来电或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受理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审批窗口电话:0471-5332072附件:2025年度第十三批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审查意见汇总表序号企业名称申请事项审查意见1内蒙古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内蒙古五颗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内蒙古佳仟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内蒙古咏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5内蒙古翰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6内蒙古恒义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7内蒙古际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8呼和浩特市银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9内蒙古弘创路桥养护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0内蒙古卓诣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1内蒙古竹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2内蒙古沛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3内蒙古尊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4内蒙古桐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5内蒙古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6内蒙古深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7内蒙古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8内蒙古中车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9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0内蒙古北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1内蒙古用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2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3内蒙古宏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4内蒙古雅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5内蒙古万华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6内蒙古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7内蒙古邦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8内蒙古优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9内蒙古辰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0内蒙古蕴怡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1内蒙古元跃建筑施工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2内蒙古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3内蒙古伟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4内蒙古净皓空调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5内蒙古仁聚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6内蒙古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7内蒙古宇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8内蒙古恒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9内蒙古翰弘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0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1内蒙古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2内蒙古双聚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3内蒙古佑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4内蒙古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5京能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6内蒙古能远商贸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7内蒙古龙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8呼和浩特亿龙盛锋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

    2025-04-16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