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和林新区规划建设局、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管局、金山高新产业开发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治欠薪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若干措施》(内政发〔2023〕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覆盖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海绵城市建设、市政道路建设)应当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注册并录入完整的项目信息,10日内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或点位),真实采集和上传实名制管理数据。建设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10日内未向实名制平台上传考勤信息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向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日内仍未整改的记录企业诚信不良行为并扣减相应信用评分,1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的,依法依规查处。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级住建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二)参建单位全覆盖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应入尽入、应管尽管”的原则,将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监理单位、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相关参建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有关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在进场2日内将企业信息、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当予以查处,并作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三)从业人员全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包含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应当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并通过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设备进行实名认证,真实采集、核验、上传生物特征(人脸识别),准确上传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合同等主要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还须录入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信息。人员信息不得少采、漏采,不得弄虚作假,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当予以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且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应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并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只要有一人以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情况的,应当作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四)施工期间考勤全覆盖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自开(复)工之日至完(停)工之日期间,总承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到岗履职考勤制度。其中: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更新率不得低于9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到岗率不低于80%、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60%,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各自岗位履职最低考勤要求,每日在场时间累计超过4个小时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缺勤计算。建筑工人应以实际开展施工作业的时间为准进行考勤。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劳资专管员应及时维护实名制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人员进退场信息以及工程款拨付进度等信息。各类人员考勤记录、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将作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处理劳资纠纷、核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履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勤长期不达标的,在自治区“智慧监管”系统中录入工程业绩时,不予认定其个人业绩。二、压紧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要充分认清实名制管理对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障支撑作用,应当为总承包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监督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不得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将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二)施工企业负主要(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主要责任,应当对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科学制定本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实名制管理人员(专职劳资管理员),确保本项目实名制各类项目信息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分包单位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当主动配合总承包企业,及时准确录入所属人员信息,加强现场管理,按月编制、提交考勤表和工资表,实时维护人员进退场信息。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要依法进行施工分包活动,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三)监理单位履行监督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前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责,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相应资格,全部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范畴。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关键岗位人员未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未实名管理、进场建筑工人底数不清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建设单位未予以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报告。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严格落实“双驻双查”制度各旗县区和开发区住建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发挥好“两场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双驻双查”制度。在受理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同时,要指派1-2名建筑市场(实名制管理)监督员,实现“双驻双查”与质量和安全监督同频开展、同步推进、同向聚合。各单位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维护实名制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探照灯”作用,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否按月向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是否督促总承包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各施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克扣、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现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是否存在转让监理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约谈告诫、记录诚信不良行为以及扣减相应信用评分等管理措施,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企业拒不整改的要坚决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等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在7日内移送属地人社部门。(二)定期开展线上巡查和实地核查市住建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开展日常线上巡查,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落实,按月通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在建工程数、月度考勤更新率、月度工程平均考勤人数、月度项目经理到岗率、月度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对存在项目信息不完整、未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参建单位不齐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劳资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等)考勤率不达标、特种作业人员未实名管理、未上传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等问题的项目及监管单位点名通报,并在官网公开公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结合住建部、住建厅等各类专项行动部署,市住建局每半年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地区住建部门,采取交叉互检的方式开展1-2次实地核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采取下发执法建议书或督办通知的方式限期督办,检查和督办结果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公开并抄送各人民政府(管委会)。(三)严肃整治实名制管理违规行为严格禁止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企业采购相关考勤设备和金融产品;严厉打击有关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和分段制施工许可审批制度为掩护,拖延、逃避或拒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假借考核评估、停工整改、召开现场会、培训学习、长期病假等名义,上传虚假资料擅自修改工程状态或者逃避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勤管理,在实名制管理方面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严禁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变更不得超过50%以上,变更人员不得明显降低执业资格和业绩水平。各旗县区和开发区住建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对上述问题表现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事企业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要及时通报人社部门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记录企业和个人诚信不良行为;对涉事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02-24 朗读
  •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服务中心开展《2025年度泵站运行、雨污水管网养护及应急抢修、维修、断点改造工程》《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本土特色技术专题研究》《呼和浩特市水利技术专题研究》《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性专题研究》及《<呼和浩特市城市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系统‘十五五’建设规划>编制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服务》项目及相关业务招标代理机构评审结果公示

    依据比选文件,比选单位组建了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认真讨论了比选文件中的评审细则,根据企业报价、专业技术能力、拟投入本项目团队配置、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服务中心开展《2025年度泵站运行、雨污水管网养护及应急抢修、维修、断点改造工程》《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本土特色技术专题研究》《呼和浩特市水利技术专题研究》《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性专题研究》及《<呼和浩特市城市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系统‘十五五’建设规划>编制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服务》项目及相关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选单位:内蒙古鼎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示日期:2025年2月24日(1天)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服务中心开展《2025年度泵站运行、雨污水管网养护及应急抢修、维修、断点改造工程》《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本土特色技术专题研究》《呼和浩特市水利技术专题研究》《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规范性专题研究》及《<呼和浩特市城市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系统‘十五五’建设规划>编制及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服务》项目及相关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比选单位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服务中心单位名称评审得分排名内蒙古鼎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4.331建达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82.912内蒙古友诚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82.653

    2025-02-21 朗读
  • 关于2025年度第五批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审查意见的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3]167号文件)要求,我局受住建厅委托对2025年度第五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2025年2月19日-2025年2月2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存异议,可来电或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受理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审批窗口电话:0471-5332072附件:2025年度第五批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审查意见汇总表序号企业名称申请事项审查意见1内蒙古富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内蒙古鸣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内蒙古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内蒙古新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5内蒙古优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6内蒙古凯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7内蒙古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8内蒙古瞳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9内蒙古富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0内蒙古祥致建筑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1内蒙古纳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2内蒙古晶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3内蒙古万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4内蒙古秀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5呼和浩特市宏森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6内蒙古善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7内蒙古华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8内蒙古沐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9内蒙古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0内蒙古励拓建筑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1内蒙古嘉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2内蒙古升龙展览艺术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3内蒙古腾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

    2025-02-19 朗读
  •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内建标函[2025]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我市2024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请我市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并提交2024年度统计调查数据,网上点击上报并待网上初审合格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需加盖企业公章),于2025年2月24日前,报市质安中心定额服务科。新填报企业请登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网址同上),在企业登陆栏目进行新用户名注册。二,请市质安中心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要求,做好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调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统计数据检查核对,督促企业修改出现的错误,避免虚报、迟报、漏保统计资料的情况发生,及时完成我市企业填报数据审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企业统计调查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审查完成后的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及调查工作总结报市住建局标准定额科。三,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对待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对报送虚假数据或不按时上报的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联系人:云俊平,联系电话:0471-5954582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的通知》(内建标函[2025]19号)

    2025-02-18 朗读
  •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 销号的公示 (第二轮第29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9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4日。联系电话:0471-6112060;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55号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2室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9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2月18日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9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整改任务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9项整改任务:呼和浩特市城市再生水专项规划要求“十三五”期间建设再生水管网90.7公里,截至2021年仅完成49公里。责任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整改目标呼和浩特市对原规划中未完成的41.7公里再生水管网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进行备案。2022年完成9公里,2023年完成69公里,2024年完成 60公里,确保“十四五”末再生水利用率达到自治区35%的目标要求。整改措施呼和浩特市对原规划中未完成的41.7公里再生水管网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进行备案。结合实际用水需求,在《呼和浩特市“十四五”再生水管网规划》中进行优化调整,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按期调度实施。其中,2022年完成9公里,2023年完成69公里,2024年完成 60公里,确保“十四五”末再生水利用率达到自治区35%的目标要求。完成情况一、已对原规划中未完成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结合实际用水需求,在“十四五”再生水管网规划中进行优化调整。二、已编制并印发“十四五”再生水管网规划。2022年已完成10.82公里;2023年完成136.74公里,2024年完成62.629公里。2024年1-10再生水利用率为35.56%。第29号问题整改,将整改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并形成台账备查。

    2025-02-18 朗读
  •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第二轮第56项整改任务)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6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4日。联系电话:0471-6112060;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丝绸之路大道55号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2室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6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2月18日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6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整改任务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56项整改任务:呼和浩特市城市污水专项规划要求,“十三五”期间,全市建设污水管网457 公里,实际仅完成100公里。责任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整改目标对“十三五”未完成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将确需建设的177公里污水管网统筹纳入《呼和浩特市城市污水系统“十四五”建设规划》。2022年建设约80公里、2023建设约82公里、2024年建设约15公里,补齐污水管网建设短板整改措施呼和浩特市对原规划中未完成的177公里污水管网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进行备案。编制《呼和浩特市城市污水系统“十四五”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目标,确保完成年度任务,2022年建设约80公里、2023建设约82公里、2024年建设约15公里,补齐污水管网建设短板。完成情况一、已对“十三五”未完成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将确需建设的177公里污水管网统筹纳入《呼和浩特市城市污水系统“十四五”建设规划》优先实施。二、已编制并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污水系统“十四五”建设规划》。2022年已完成81.924公里;2023年完成83.677公里,2024年完成15.932公里。第56号问题整改,将整改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并形成台账备查。

    2025-02-18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