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比选文件,比选单位组建了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认真讨论了比选文件中的评审细则,根据企业报价、专业技术能力、拟投入本项目团队配置、企业社会信誉及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现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01包:2024年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招标项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选单位: 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02包:2024年城市体检服务招标项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选单位:内蒙古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示日期:2024年4月24日(1天)项目名称01包:2024年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招标项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比选单位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名称评审得分排名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3.721内蒙古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1.542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1.33项目名称02包:2024年城市体检服务招标项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比选单位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名称评审得分排名内蒙古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7.41内蒙古华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5.142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3.73
各旗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我市房建市政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夯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结合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要求,现就2024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全覆盖”1.建设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统筹参建各方严格落实现场实名制管理和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相应考勤设备,在取得施工许可后15日内,完成实名制平台注册,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和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3.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从事施工作业或提供辅助劳务的人员,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劳资专管员要及时将劳动合同上传至平台,并严格按照现场班组情况进行进退场操作,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更新率不应低于90%。二、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全覆盖”1.我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均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内建市[2024]18号)相关规定落实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社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担保额度和时间进行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已有财政批准预算的,可以在担保基数中扣除,其余未扣除部分仍需按照规定办理担保。2.各级住建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于未在实名制平台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函件的,不予通过平台注册,不允许开复工。对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建设单位,要通过督办发函、约谈项目负责人或政府机关相关负责人方式进行督促,同时启动处罚程序。三、切实规范工人工资发放程序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根据劳动合同(书面用工协议)约定和实名考勤记录,每月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确认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严禁委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或班组长发放。2.工资发放应与考勤数据相匹配,工人实名考勤数据将作为发放工资、维权投诉及劳资纠纷处置的重要依据。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托实名制平台切实掌握本地区在建项目工人工资按月发放情况,对存在“有考勤天数、无工资发放”、“无考勤天数、有工资发放”及“考勤天数与工资金额不匹配”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做到实名制管理、农民工欠薪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四、夯实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责任1.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在实名制系统中配备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及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人员名单应与中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一致,并符合相关执业资格要求。对于以上项目管理人员变更超过50%以上、明显降低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和业绩水平的项目,各旗县区住建局要及时对建设单位下发建筑市场风险提醒函。2.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要求,每月考勤记录分别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和60%。项目经理、总监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的,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在实名制平台对相应人员进行变更,避免因人员变更不及时导致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率不达标。实名制考勤记录将作为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人员是否履职及个人业绩核查的重要依据,项目经理到岗率长期低于80%或项目总监到岗率长期低于60%的项目,在自治区“智慧建筑”系统中录入工程业绩时,不予认定为相关人员的个人业绩。五、严格履行实名制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各旗县区住建局、市质量安全中心要主动作为,积极督促本地区新建、在建项目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1.各地区要以30天为一个周期,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累计有效考勤天数,追查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违法违规线索;继续按月报送《实名制管理查处情况表》,第一次报送时间为4月15日(邮箱jwscglk@163.com)。我局将结合实名制平台考勤率情况实行每日调度、每周排名,对连续2个月排名靠后的地区,我局将约谈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抄送属地政府。2.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办理信息,对本地区在建项目实名制系统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房建市政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全面落实“双驻双查”监管机制,驻查人员要结合实名制系统考勤数据及预警信息,深入施工现场开展实地检查,建立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登记入册、跟踪督办、限时销号。3.加大执法惩治力度。各旗县区住建局要严厉打击在建项目未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勤、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联系人:孙贝尔 联系电话:0471-6321371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经建设单位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现对建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宇航人大门改建、食堂扩建及科研项目”建造师变更予以公示。一、变更事项宇航人大门改建、食堂扩建及科研项目原建造师李功伟(注册编号:蒙215******820,身份证号:152321********1818),因离职无法担任本项目工程建造师工作。现委派工程建造师王荣(注册编号:蒙215******267,身份证号:150302********2045)担任本项目工程建造师。二、公示期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23日(3工作时间)三、受理部门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联系电话 0471—7191650五、通讯地址及邮编 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 011500 附件: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宇航人大门改建、食堂扩建及科研项目建造师变更公示申请》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经建设单位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现对内蒙古昊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梁中朵·拾光里”项目建造师变更予以公示。一、变更事项原二级建造师李文奎(注册号:NMG2****92,身份证号:152921********1651)由于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已离职。现委派二级建造师郝龙(注册号:NMG2****34,身份证号:152630********7219)担任本项目建造师。原二级建造师李文奎两年内不得以建造师的身份在我市投标。二、公示期2024年4月19日——2024年4月23日(3工作时间)三、受理部门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联系电话 0471— 3679921五、通讯地址及邮编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南路玉泉区住建局(010020)附件: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梁中朵·拾光里”项目建造师变更公示》(玉建请字【2024】124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市住建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地址:cqc_fcj@163.com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8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张雅婕 联系电话:0471-5161887附件:《呼和浩特市商品发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解除,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管理、监督等,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订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进行全额全程闭环监管。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示范文本,监督指导旗、县、和林格尔新区及其他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以及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是否划拨到监管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建设、使用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市四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资金收存、支取使用等相关工作,市四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缴存等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旗、县及和林格尔新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资金收存、支取使用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标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在金融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照本实施细则,与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监管协议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规模,选定一定数量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业银行,承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中标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公示。监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要求和服务内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监管机构每年对监管银行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违反《三方协议》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不力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银行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淘汰。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对应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在提交预售方案前,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中标银行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立监管账户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与申请预售许可记载相符)、幢号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字样组成。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完全独立性质账户,除网上查询功能外,监管银行不得使用监管账户办理以下业务:(一)签约通兑;(二)开通单位结算卡、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类支付功能,以及税、费等资金代扣、代付业务功能;(三)在监管账户中增加除监管机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预留印鉴;(四)对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五)办理理财产品申购业务;(六)作为保证金账户。(七)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外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时,应当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三方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范围及额度;(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第十一条 签订监管协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开发企业直接发包的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劳务、工程服务以及其他专业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四)房屋预测报告(原件);(五)不动产登记证(建设用地)(复印件);(六)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单;(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九)其他辅助材料。以上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备。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息,确需变更监管账号、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单》。开发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二)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单》;(三)原监管账户开户证明;(四)原开户行出具的同意变更账户的证明材料;(五)原《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公示表》(原件);(六)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七)监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其他辅助材料。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单》办理监管账户变更业务,并在完成变更后向监管机构报送变更情况,并在变更期间暂停办理所有业务。第十三条 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中标银行范围内重新选择监管银行,按照本细则规定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后,解除原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监管账户期间,暂停销售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第十四条 监管机构与监管银行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简化资金申请材料,推行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第十五条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逾期、烂尾风险隐患,由项目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后,可由项目属地政府全面接管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或属地政府建立共管帐户,把监管资金划拨到共管帐户。监管资金划转到项目所在地政府成立的共管帐户后,属地政府要确保拨付资金用于本项目后续工程建设、测绘以及办理产权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如有剩余可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第十六条 购房人应当按商品房认购协议及网签合同约定,将定金、订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购房款通过监管银行pos机、监管银行销售现场临时网点、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当负责将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并向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不得要求购房人将上述款项存入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购房人可通过网签备案合同的二维码标识查询本人入账信息和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余额。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开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入账通知单》。《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入账通知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签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户名、监管账号、购房人名称、房屋信息、交存金额、缴款类别等。经监管银行确认后提交监管机构,作为网签备案的有效凭证。第十八条 购房人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在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书面委托贷款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划入监管账户。为购房人提供贷款服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按揭贷款时,必须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放按揭贷款,并将按揭贷款直接划拨到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中,开发企业不得要求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发放的按揭贷款划入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监管账户公示牌,并在财务、收款网点等位置设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提示信息。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定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承诺书,并在网签合同中加入由购房人确认的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手写条款。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单位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监管机构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能够覆盖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完成后续全部工程所需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本市上年度末建筑安装工程单方造价参考信息下限标准的1.5倍乘以申请预售许可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为准)的数额确定,包含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款、设备款、施工进度款、人工费、法定工程税费等相关支出。全装修项目还应增加装修成本(以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装修标准的80%计算)。第二十三条 监管账户中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用于与本项目有关工程建设,确保封闭运行,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或由开发企业直接发包的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劳务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使用,并不得突破相应完成节点留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后,项目因工程预算发生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工程变更审批文件等相关变更材料10个工作日内报监管机构重新核定。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开发企业申请的用款计划应当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开发企业的集团公司以及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不得提取使用。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相应节点监管额度的,不予拨付。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提取实行留存额度限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金拨付节点申请使用,由监管机构按相关规定核实后进行拨付。首次拨付监管额度资金前,开发企业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合同等文件,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管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的起付节点应符合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条件,并不得早于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按照主体结构达三分之一、“主体结构达二分之一”、“主体结构达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完成、外立面完成、项目五方验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八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其中,外立面完成节点包括二次结构、室内基础装修等工程完成;五方验收节点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低压供电、弱电、电梯、消防、燃气等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完成,门窗安装、公区精装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节点包括围墙、道路、硬化、室外管网、换热站、高压供电、绿化、市政供水、小区公共设施等室外配套工程完成。各节点的留存额度比例限制如下:(一)达到主体结构1/3节点,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70%;(二)达到主体结构1/2节点, 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60%;(三)达到主体结构2/3节点, 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55%;(四)达到主体结构封顶节点, 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50%;(五)达到完成工程外立面节点, 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35%;(六)房屋设施、门窗安装、公区精装、设备安装工程全部完成,且达到“五方竣工验收”节点, 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20%;(七)室外配套工程全部完成,且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5%;(八)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装修部分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的,不得申请使用装修部分预售监管资金。装修部分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设置3个提取节点,各节点留存额度限制如下:(一)完成吊顶、墙面、石膏及地面铺装等基础装修工程,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装修部分监管总额的50%;(二)完成室内门、橱柜、洁具、五金电器等设备安装完成,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装修部分监管总额的20%;(三)完成装修工程“四方竣工验收”,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装修部分监管总额的10%;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额度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用款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及影像资料;(三)监管银行开具的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本次监管额度内资金支付明细及对应的支付账号;(六)施工进度款发票。申请支付由开发企业直接发包的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劳务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合同费用的,还需提供相关合同。(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有效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额度以内资金拨付时,原则上只拨付给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时提供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劳务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总承包单位的人工工资直接支付至在人社部门备案的本项目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强化履约意识,按照本项目申请用途使用资金,严禁将资金挪用至其他项目。开发企业能提供有效付款凭证,证明款项已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时该笔款项可直接拨付给开发企业。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查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中应当明确监管银行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监管项目名称、监管账户名称、监管账户账号、监管资金拨付金额及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付款有效凭证的,将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银行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超出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的,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管额度外资金支出计划。经监管机构审核,按计划拨付。超出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外的资金可以用于预售项目开发成本支出,包括土地购置费用、各类前期费用(设计费、勘察费、咨询费、监理费等)、开发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房屋营销费用、各类政府规费、房屋销售税费、偿还本项目融资贷款等,不得用于偿还其它项目贷款、不得用于其他项目购地、不得提前分配利润,不得跨界投资。项目出现资金困难的,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超出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监管银行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账户。监管银行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核对监管机构电子信息与纸质文件的一致性,监管机构拨付通知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材料中拨付金额、收款账户名称、账号的一致性等信息后,将资金拨付给通知载明的相关单位。第三十四条 当项目确需应急使用重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推进项目建设,在不超建设阶段支付资金或支付后剩余资金仍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的前提下,可提交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拨付使用。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与“诚信管理系统”实行挂钩管理。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对信用不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上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企业下调10%、AA级企业下调5%、A级企业按正常值核定、B级企业上调5%、C级企业上调10%。第三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明细清单,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单》拨付相应款项,定期与监管机构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套取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见索即付性“银行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一)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二)监管机构收到开发企业提交的见索即付性“银行保函”后,书面通知该项目的监管银行并附“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原件由监管机构保存。(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后,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监管机构同意后向监管银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银行根据监管机构的拨付指令做好资金拨付,并等额减少账户监管额度。第三十八条 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按照不明入账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账务冲正,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冲正申请表;(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四)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按照以下三类情形处理:(一)项目监管账户资金超出相应节点监管额度且超出部分可以覆盖退款额的,开发企业可凭购房款缴存监管账户凭证,经监管机构核实后,申请从监管账户中退款;(二)项目监管账户资金虽未达到相应节点监管额度,但开发企业尚未使用过监管额度资金的,开发企业可凭购房款缴存监管账户凭证,经监管机构核实后,申请从监管账户中退款;(三)项目监管账户资金虽已超出相应节点监管额度,但超出部分不能覆盖退款额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退款。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符合退房退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退房退款申请书;(二)购房人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凭证(三)购房人账户、账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购房人身份证明;(五)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办结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解除监管,由监管银行将退款划转至购房人的账户,监管机构及时注销购房人信息。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可以暂停开发企业支取监管专户内资金,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改正,并会同监管银行监督监管专户内资金使用。(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三)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划扣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文件条款执行。第六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的终止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向监管机构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终止资金监管申请书;(二)全部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共同开具的施工(安装)合同正常履约证明。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中应当明确监管银行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监管项目名称、监管账户名称、监管账户账号等;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终止。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五条 市、旗县区、和林格尔新区住建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同时暂停该企业其他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办理。对于拒不整改的,记入“诚信管理系统”予以惩戒,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即时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三)未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公示表》及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提示信息内容;(四)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五)未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事宜承诺书》;(六)使用其他账户或现金方式收取预售房款,挪用、占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等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七)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八)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九)其他违反本细则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使用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放按揭贷款或未按贷款受托支付将预售资金直接划拨至监管账户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第四十七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自监管机构函告之日起逾期六个月内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依法作出处理。(一)未按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规定将本行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二)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擅自拨付或划转监管资金;(三)未监控、反馈购房按揭贷款入账情况;(四)未按监管机构要求拨付或划转监管资金;(五)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六)擅自将监管账户的资金转作他用;(七)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支出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报送监管机构的;(八)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供或上传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分包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相关贵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购房人应将所支付的购房款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及时查看、比对监管账户信息,确保个人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条款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呼住建发〔2022〕664号)同时废止。施行之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出台前已产生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要在项目完成前逐步进行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3]167号文件)要求,我局受住建厅委托对2024年度第十五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23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存异议,可来电或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受理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审批窗口电话:0471-5332072附件:2024年度第十五批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审查意见汇总表序号企业名称申请事项审查意见1内蒙古全恩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内蒙古喆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内蒙古萍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内蒙古兆毅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5内蒙古臻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6内蒙古中网电力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7内蒙古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8内蒙古成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9内蒙古森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0内蒙古朗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1内蒙古铭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2内蒙古冠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3内蒙古圣瑞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4内蒙古匡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5内蒙古盛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6内蒙古宁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7内蒙古励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8内蒙古衡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19内蒙古川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0内蒙古昌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1内蒙古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2内蒙古岳昊电力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3内蒙古汇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4内蒙古泰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5内蒙古驰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6内蒙古鸿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7呼和浩特市皓暄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8内蒙古蒙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9内蒙古开盛消防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0内蒙古新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1内蒙古阳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2中化明达(内蒙古)控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3内蒙古安稳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4内蒙古广耀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5内蒙古铭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6内蒙古晟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7内蒙古旭海建设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8内蒙古宁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9内蒙古璟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0内蒙古驰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