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二)

发布日期:2018-11-16 15:11:44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建局
朗读
  一、问: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损毁房屋的问题,有的是房屋质量问题,有的是装修拆改问题,也会遇到一些老旧危房,新出台的《条例》在第二章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规定,那么如何区别和界定这些责任?

       答:这类问题的确具有普遍性。据统计,房屋质量问题、违规拆改、私搭乱建、相邻施工损坏等问题的投诉在城建热线投诉中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条例》的出台,针对上述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国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等几种情况,谁来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区别安全责任。一是开发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仍然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是规范使用行为。采取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条例》设定了三类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引导公众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比如,房屋底层开挖地下室、拆改抗震墙、防火墙等行为对房屋主体结构危害极大,严令禁止。对于拆扩洞口、增加荷载、顶层搭建等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出具设计方案、有资质的企业组织施工。对严重违规行为,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处罚。第三,强调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房屋管理单位或自行管理的管理人,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的责任,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具有制止、劝阻和报告的义务。

      二、问:我们看到《条例》第三章讲的是安全鉴定,那么我市目前安全鉴定机构的情况如何?下一步如何规范管理?

      答: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强的技术性服务工作,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独立开展工作,以保证其公正性和科学性。目前,我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多,主要原因是公众对房屋安全鉴定意识不强烈,鉴定需求和规模小。

       为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本《条例》规定了六类“应当”鉴定的行为,同时规定了隧道、深基坑等工程项目影响范围内的鉴定,这些规定都将进一步激发房屋安全鉴定的公众意识和市场规模。为保证鉴定技术质量和公正性,下一步的行业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条例》从检测能力、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做了原则性要求,确立了备案管理制度。我们将在四个原则基础上,吸收借鉴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细化条件和责任,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按年度公布备案机构名单,由鉴定申请人自由选择鉴定机构。对存在问题的机构,通过执法检查和考核的手段予以纠正,要求整改,整改不力的,坚决清理。

      三、问:《条例》规定了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那么居民发现房屋隐患问题、物业公司发现违规拆改问题、市民发现相邻施工等等问题,该如何反映?

      答:我市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到逐步规范的过程,管理理念也有一个从“危房治理”到“危险防范”再到今天的“依法管理”的转变。党的十八大以后,各级政府对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严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近年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机构设置、经费投入、政策引导等各方面做了安排,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解决了一大批危旧房屋。

       《条例》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的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政策制定和宣传、建立信息系统、组织全市排查、管理鉴定机构和应急突发事件的房屋鉴定工作。当前我们正在进一步完善房屋使用安全制度细化和配套,我们已经建立起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统,正在加快完善全市房屋基础信息数据库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工作。为市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房屋现状基本情况,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平台。旗县区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机构,贯彻《条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处理辖区内的投诉信访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管理始终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除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检查职能外,我们必须依靠广大的居民、市民来发现和反映问题,及时处理危险隐患,将安全隐患控制在最小程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下一步市区两级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群众反映问题,可向隐患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办事处、住建部门或市住房保障局以最便捷的方式报告或投诉,由所在地住建部门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