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业协会、各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现将《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2025年3月17日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内建房〔2023〕161号)有关规定,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以及商业和住宅混合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及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终止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订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节点控制”的原则进行监管。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楼栋取得第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全部楼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有需移交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建设施情况的,应取得竣工备案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开工楼栋已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他尚未开工的楼栋,另行计算监管期限。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制定《呼和浩特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监督指导旗、县、和林格尔新区等开发区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市四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资金收存、支取使用等相关工作,市四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缴存等的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旗、县及和林格尔新区等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资金收存、支取使用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标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按照本实施细则,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监管协议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规模,确定一定数量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业银行,承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监管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要求和服务内容,并对监管银行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对应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在提交预售方案前,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中标银行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与申请预售许可记载相符)、幢号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字样组成。第八条 监管账户为完全独立性质账户,除网上查询功能外,监管银行不得使用监管账户办理以下业务:(一)签约通兑;(二)开通单位结算卡、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类支付功能,以及税、费等资金代扣、代付业务功能;(三)在监管账户中增加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预留印鉴;(四)对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五)办理理财产品申购业务;(六)作为保证金账户。(七)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外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监管账户名称及账号等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时,应当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三方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范围及额度;(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第十一条 签订监管协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发包的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劳务、工程服务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四)房屋预测报告(原件);(五)不动产登记证(建设用地)(复印件);(六)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其他辅助材料。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息,确需变更监管账号、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时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二)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单》;(三)原开户行出具的同意变更账户的证明材料;(四)原《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公示表》(原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六)监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七)其他材料。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单》办理监管账户变更业务,并在完成变更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并在变更期间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中标银行范围内重新选择监管银行,按照本细则规定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后,解除原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监管账户期间,暂停销售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监管银行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简化资金申请材料,推行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第十五条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逾期、烂尾风险隐患,由项目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后,可由项目属地政府全面接管监管账户和监管资金,或项目属地政府建立共管账户,把监管资金划转到共管账户。监管资金划转到项目属地政府成立的共管账户后,项目属地政府要确保划转资金用于本项目后续工程建设、测绘以及办理产权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如有剩余可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第十六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网签合同约定,将定金、订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负责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并向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不得要求购房人将上述款项存入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开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入账通知单》。《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入账通知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签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户名、监管账号、购房人名称、房屋信息、缴存金额、缴款类别等。经监管银行对监管账户的缴存金额确认后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网签备案的有效凭证。第十八条 购房人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划入监管账户。为购房人提供贷款服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发放按揭贷款时,应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审核依据,并将按揭贷款直接划拨到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注明的监管账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划入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监管账户公示牌,并在财务、收款网点等位置设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提示信息。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承诺书,并在网签合同中加入由购房人确认的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手写条款。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单位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在《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监管额度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应当确保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能够覆盖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完成后续全部工程所需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本市上年度末建筑安装工程单方造价参考信息下限标准的1.5倍乘以申请预售许可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为准)的数额确定,包含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款、设备款、施工进度款、人工费、法定工程税费等相关支出。全装修项目还应增加装修成本(以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装修标准的80%计算)。第二十三条 监管账户中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必须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确保封闭运行,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发包的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劳务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使用,并不得突破相应完成节点留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后,项目因工程预算发生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工程变更审批文件等相关变更材料10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新核定。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集团公司以及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不得提取使用。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相应节点监管额度的,不予拨付。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提取实行留存额度限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金拨付节点申请使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实后进行拨付。首次拨付监管额度资金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结合工程建设合同等文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监管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的起付节点应符合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条件,并不得早于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按照主体结构达三分之一、主体结构达二分之一、主体结构达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完成、外墙保温完工(不含施工电梯位置)、外立面完成、项目五方验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九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其中,外立面完成节点包括二次结构、室内基础装修等工程完成(无需拆除施工电梯、无需完成外窗安装);五方验收节点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低压供电、弱电、电梯、消防、燃气等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完成,门窗安装、公区装修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节点包括围墙、道路、硬化、室外管网、换热站、高压供电、绿化、市政供水、小区公共设施等室外配套工程完成。各节点的留存额度比例限制如下:(一)达到主体结构三分之一节点,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70%;(二)达到主体结构二分之一节点,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60%;(三)达到主体结构三分之二节点,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55%;(四)达到主体结构封顶节点,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50%;(五)外墙保温完工(不含施工电梯位置),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45%;(六)达到完成工程外立面节点, 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35%;(七)达到“五方竣工验收”节点, 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20%;(八)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留存金额不得低于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的5%;(九)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全部楼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装修部分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的,不得申请使用装修部分预售监管资金。装修部分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设置3个提取节点,各节点留存额度比例限制如下:(一)完成吊顶、墙面、石膏及地面铺装等基础装修工程,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装修部分监管总额的50%;(二)完成室内门、橱柜、洁具、五金电器等设备安装完成,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装修部分监管总额的20%;(三)完成装修工程“四方竣工验收”,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装修部分监管总额的10%;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用款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建设工程进度证明及影像资料;(三)监管银行开具的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付款有效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上述单位拨付款项的,提供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时,原则上只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时提供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劳务以及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总承包单位的人工工资直接支付至在人社部门备案的本项目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项目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强化履约意识,按照本项目申请用途使用资金,严禁将资金挪用至其他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提供有效付款凭证,证明款项已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时该笔款项可直接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查勘,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中应当明确监管银行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监管项目名称、监管账户名称、监管账户账号、监管资金拨付金额及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付款有效凭证的,将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银行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额度外资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监管银行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监管银行依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就通知单中的拨付金额、收款账户名称、账号等与电子信息核实无误后,将资金拨付给通知载明的相关单位。监管额度外资金可以用于预售项目开发成本支出,包括土地购置费用、各类前期费用(设计费、勘察费、咨询费、监理费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房屋营销费用、各类政府规费、房屋销售税费、偿还本项目融资贷款等,不得用于偿还其他项目贷款、不得用于其他项目购地、不得提前分配利润,不得跨界投资。项目出现资金困难的,监管额度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第三十三条 当项目确需应急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推进项目建设,在不超过建设阶段支付资金或支付后剩余资金仍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的前提下,可提交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拨付使用。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与“诚信管理系统”实行挂钩管理。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对信用不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上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企业下调10%、AA级企业下调5%、A级企业按正常值核定、B级企业上调5%、C级企业上调10%。第三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明细清单,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单》拨付相应款项,定期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套取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三十六条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见索即付性“银行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一)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见索即付性“银行保函”后,书面通知该项目的监管银行并附“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原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保存。(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拨付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向监管银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银行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拨付指令做好资金拨付,并等额减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第三十七条 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按照不明入账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账务冲正,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冲正申请表;(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四)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已拨付过资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购房人退款;未拨付过资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退款。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符合退房退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退房退款申请书;(二)购房人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凭证(三)购房人账户、账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购房人身份证明;(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办结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解除监管,由监管银行将退款划转至购房人的账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注销购房人信息。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监管账户内资金,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改正,并会同监管银行监督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对于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划扣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执行。第五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的终止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全部楼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有需移交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建设施情况的,应取得竣工备案手续),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终止资金监管申请书;(二)不动产首次登记证书;(三)监管账户对账单;(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共同开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中应当明确监管银行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监管项目名称、监管账户名称、监管账户账号等;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监管账户注销后《监管协议》同时终止。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和林格尔新区等开发区住建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同时暂停该企业其他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办理。对于拒不整改的,记入“诚信管理系统”予以惩戒,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二)未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公示表》及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提示信息内容的;(三)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四)未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事宜承诺书》的;(五)使用其他账户或现金方式收取预售房款,挪用、占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等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六)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八)其他违反本细则或者《监管协议》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放按揭贷款,贷款受托支付的,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划拨至监管账户,如违反本规定,通报金融监管部门。第四十六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监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按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一)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核单证,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二)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监管协议》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供或上传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分包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购房人应将所支付的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并及时查看、比对监管账户信息,确保个人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条款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呼住建发〔2022〕664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解决评标专家专业性不足、责任心不强、决策支撑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巩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成果,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4〕2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内建市〔2025〕5号),决定开展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二、工作措施从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入手,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一)全面考核。即日起,对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进行逐一审核,重点审核: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评标专家是否符合在库资格,评标专业是否与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相匹配。对不符合在库资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基本信息不完善拒不整改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必须清退的标准》的评标专家,要按规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二)实行聘期制。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第十五条,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标专家向自治区住建厅推荐聘任,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前30日,评标专家应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符合入库标准的予以续聘,否则到期自动解除聘任关系。(三)年度履职考核。对聘任期内的评标专家,建立年度履职考核机制,每年组织一次测试或评估,确认在库专家是否仍具备在库条件,是否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评标质量。履职情况包括:1.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3.评标客观公正情况;4.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5.配合各级住建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和投诉处理等情况;6.参加教育培训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并通知到评标专家,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我局将与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四)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因自身原因自觉无法胜任评标任务的,鼓励自愿退出。自愿退出应由评标专家本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住建部门和专家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工作,强化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动态考核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评标专家的参与度和配合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加强培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标专家专题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评标典型案例、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确保专家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将培训参与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内容,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对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专家进行通报批评。(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我局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年度履职考核,通过在线测试、电子评分等方式提高考核效率。对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考核结果等要量化统计分析,为动态调整专家库提供科学依据。(四)公正透明廉洁,确保考核公信力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局机关纪委将全程参与考核工作,监督考核过程,防止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动态考核结果将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日常管理和动态考核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联系人:王春涛 边昕, 联系方式:0471-5986041 2025年3月18日
各旗(县、区)住建局、经开区建管局、和林新区建设局、金山高新开发区建管局、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管局,各评标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建设高水平、高素质专家库,更好发挥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家决策支撑作用,切实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现就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内建市〔2025〕5号)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多措并举严把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初审关,对不合格、不适宜、不胜任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动态清退,夯实评标专家队伍基础,促进评标工作“公正、专业、高效”。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联动协同,强化评标现场纪律管理,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有禁止性行为的要及时劝导制止,拒不服从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三、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移送的评标专家违规违法线索或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同步限制涉事评标专家资格。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经核实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各评标专家要把相关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约束自身行为,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助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5年3月6日
各旗(县、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和林新区规划建设局、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管局、金山高新产业开发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治欠薪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和《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若干措施》(内政发〔2023〕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覆盖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海绵城市建设、市政道路建设)应当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注册并录入完整的项目信息,10日内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或点位),真实采集和上传实名制管理数据。建设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10日内未向实名制平台上传考勤信息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向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日内仍未整改的记录企业诚信不良行为并扣减相应信用评分,1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的,依法依规查处。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级住建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二)参建单位全覆盖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应入尽入、应管尽管”的原则,将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监理单位、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相关参建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有关参建单位应当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在进场2日内将企业信息、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且拒不配合整改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当予以查处,并作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三)从业人员全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包含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应当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并通过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设备进行实名认证,真实采集、核验、上传生物特征(人脸识别),准确上传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卡号、合同等主要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还须录入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信息。人员信息不得少采、漏采,不得弄虚作假,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当予以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且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应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并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只要有一人以上未纳入实名制管理情况的,应当作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四)施工期间考勤全覆盖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自开(复)工之日至完(停)工之日期间,总承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到岗履职考勤制度。其中: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更新率不得低于9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到岗率不低于80%、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低于60%,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各自岗位履职最低考勤要求,每日在场时间累计超过4个小时为有效考勤,无效考勤按缺勤计算。建筑工人应以实际开展施工作业的时间为准进行考勤。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劳资专管员应及时维护实名制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人员进退场信息以及工程款拨付进度等信息。各类人员考勤记录、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将作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处理劳资纠纷、核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履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勤长期不达标的,在自治区“智慧监管”系统中录入工程业绩时,不予认定其个人业绩。二、压紧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要充分认清实名制管理对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障支撑作用,应当为总承包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监督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不得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将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二)施工企业负主要(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主要责任,应当对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科学制定本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实名制管理人员(专职劳资管理员),确保本项目实名制各类项目信息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分包单位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当主动配合总承包企业,及时准确录入所属人员信息,加强现场管理,按月编制、提交考勤表和工资表,实时维护人员进退场信息。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要依法进行施工分包活动,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三)监理单位履行监督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前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责,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相应资格,全部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范畴。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关键岗位人员未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未实名管理、进场建筑工人底数不清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建设单位未予以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报告。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严格落实“双驻双查”制度各旗县区和开发区住建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发挥好“两场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双驻双查”制度。在受理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同时,要指派1-2名建筑市场(实名制管理)监督员,实现“双驻双查”与质量和安全监督同频开展、同步推进、同向聚合。各单位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维护实名制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探照灯”作用,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否按月向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是否督促总承包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指定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各施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克扣、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现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是否存在转让监理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约谈告诫、记录诚信不良行为以及扣减相应信用评分等管理措施,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企业拒不整改的要坚决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等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在7日内移送属地人社部门。(二)定期开展线上巡查和实地核查市住建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开展日常线上巡查,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落实,按月通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在建工程数、月度考勤更新率、月度工程平均考勤人数、月度项目经理到岗率、月度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对存在项目信息不完整、未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参建单位不齐全、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劳资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等)考勤率不达标、特种作业人员未实名管理、未上传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等问题的项目及监管单位点名通报,并在官网公开公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结合住建部、住建厅等各类专项行动部署,市住建局每半年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地区住建部门,采取交叉互检的方式开展1-2次实地核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采取下发执法建议书或督办通知的方式限期督办,检查和督办结果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公开并抄送各人民政府(管委会)。(三)严肃整治实名制管理违规行为严格禁止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企业采购相关考勤设备和金融产品;严厉打击有关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和分段制施工许可审批制度为掩护,拖延、逃避或拒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假借考核评估、停工整改、召开现场会、培训学习、长期病假等名义,上传虚假资料擅自修改工程状态或者逃避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勤管理,在实名制管理方面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严禁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变更不得超过50%以上,变更人员不得明显降低执业资格和业绩水平。各旗县区和开发区住建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对上述问题表现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事企业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要及时通报人社部门提高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记录企业和个人诚信不良行为;对涉事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2月24日
市四区住建局,市物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市住建局持续开展物业管理月评价工作,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10月评价通报的13家企业(项目)整改情况10月份评价通报的13家企业(项目)已全部完成整改。分别是:内蒙古鸿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天府四期小区、内蒙古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北垣街铁路小区、上海合创嘉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服务的绿地之窗四期小区、内蒙古寓新物业服务公司服务的冠丰新家园、呼和浩特市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温馨家园、呼和浩特市欣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富力城C区、内蒙古荣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俪城二期、内蒙古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金熙嘉园北区、呼和浩特市随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美地家园小区、内蒙古恒欣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质靓小区、呼和浩特市欣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馨康花园中区、呼和浩特市籽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京都时代城小区、内蒙古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大东新城小区。二、11月通报批评情况部分物业企业存在物业服务人员少、环境卫生脏乱差、垃圾清理不及时、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小区车辆乱停乱放、捆绑收费、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对存在以上问题的8家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四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书面通报(见附件1)。三、11月通报表扬情况对4家垃圾清理及时、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到位、环境卫生好、公示信息齐全等服务到位且业主满意度高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四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见附件2)。附件:1.11月份月评价中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名单2.11月份月评价中通报表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名单2024年12月9日
各旗县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