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的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及《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指南前期试行经验和我市工作实际,对《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进行修订。现将最新修订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各旗县区(开发区)、各相关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序推进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附件:《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修订)为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关于加强协同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问题整治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呼住建联发[2023]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评定),防范安全风险,夯实安全责任,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符合《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呼和浩特市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呼政办字[2022]55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所开展的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二、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1、应委托在市住建局官网公开的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开展工作。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3、提供消防安全评定所需设计文件、施工技术等相关资料,做好项目消防安全评定、检测、专家评审及整改相关技术资料的档案存档管理工作。4、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5、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专家评审工作,认真落实专家评审整改意见。(二)消防安全评定机构:1、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自治区及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2、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并缴纳社保。3、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评定工作应满足本工作指南从业条件相关规定,经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及市住建局信息采集审核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应按照本指南第五条相关要求办理。4、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遗留项目,需委托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消防检测。(三)消防设施检测机构:1、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中的相关要求,并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2、经市住建局审核和信息采集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时应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签名视频和签名原件。3、受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委托,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DB15/T 353.1-14-2020)开展消防检测。4.检测报告应上传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内蒙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信息平台》。三、辖区政府职责1、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及消防技术专家库》中的专家,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消防安全评定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建筑、设备(暖通及给排水专业)、电气、消防等专业不少于5人组成。2、根据专家组评审合格的意见书出具准予使用的文件。四、消防安全评定机构从业条件(一)基础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在呼和浩特市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3、有健全的消防安全评定质量专项管理制度。(二)技术力量条件:1、社会服务机构:(1)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受委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和暖通)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2)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3)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和暖通)不少于2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中级工程师。(4)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消防安全评定的要求。2、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1)近3年完成的同类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2)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受委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材料、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自控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或以上职称。(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兼任。(4)建筑或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或建筑材料、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或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不低于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中级工程师。(5)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消防安全评定的要求。五、管理规定(一)从业管理:1、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不得与消防安全评定机构、评审专家组成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参与原工程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等机构不得承担本项目消防安全评定工作;评定机构不得参与评定项目后续整改工程的施工。3、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应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方义务,严禁肢解发包、挂靠及非法转包。(二)信息采集管理:1、信息采集应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要求提供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及本人签名视频和签名原件等。2、消防安全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情况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真实可查,不得同时注册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3、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采集有效期为一年。各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报送最新信息采集审核材料,逾期报送的将停止信息采集。4、各机构首次申请信息采集或有效期满重新申请信息采集的,需机构法人到场确认。5、主动退出信息采集的机构,应向市建设工程消防中心提交书面说明,详列本机构已完成消防安全评定项目清单和基本情况。停止信息采集时间以提交的书面说明日期为准。6、各机构参与消防安全评定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信息采集备案人员相一致,机构信息采集有效期内变更人员的,需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提交经机构法人同意的人员变更申请并报送人员变更相关资料。7、停止信息采集的机构将于机构信息采集名单中予以公示,并注明停止时间。已停止信息采集的机构不得再承揽消防遗留项目的消防安全评定检测业务,在停止信息采集前已开展的消防安全评定检测工作,需按照本指南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履约,各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评审严格把关,确保工作质量。(三)工作要求:1、消防安全评定应涵盖全部建筑防火内容,要根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该建筑物被动消防和主动消防两个方面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评定,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需对全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具备检测资质的评定机构应委托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报告,应包含现场评定报告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两部分,其结果应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负责。3、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应委托原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定。4、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项目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定时,应对上一次评定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核实。5、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属地政府组织的专家现场评审及专家评审会。6、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应当由本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及暖通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公章;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由本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本机构公章。7、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赴项目实地认真开展评定工作,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需附上述人员参加现场评定的影像资料光盘备查。8、现场评定影像资料应包含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醒目标识位置的自我介绍,包括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所属机构、评定项目名称等,以及评定现场重要节点工作情况记录等。9、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及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须委托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 编过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定工作。(四)检查指导:1、各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应每半年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报送本机构消防安全评定工作项目清单和基本情况。2、各旗县区政府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职责,加强对消防安全评定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指导,发现存在违反本指南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反馈市住建局。3、消防安全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出具合格结论报告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等问题,经专家评审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诚信名单。4、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信息采集。六、消防安全评定技术要求1.一般要求1.1消防安全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进行现场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联调联试的系统功能等进行测试。1.2消防安全评定按照《消防安全评定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结果,不涉及的项目应逐项划“/”。表中未涵盖的其他内容,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表格见附录)2.术语2.1分项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2.2单项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分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3.消防安全评定程序3.1现场评定检查及功能测试按照先分项评定、后单项的程序进行评定,不得漏项。3.2分项评定3.2.1分项的评定内容见附件1。3.2.2 分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分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2.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4.消防产品与其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5.分项功能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3.3单项评定3.3.1单项评定内容见附件1,包括: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平面布置4.建筑保温及建筑外墙装饰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6.防火分隔、防烟分隔7.防爆8.安全疏散9.消防电梯10.消火栓系统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2.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13.消防电气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建筑灭火器16.泡沫灭火系统17.气体灭火系统3.3.2单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所有的分项内容评定合格,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3.3.3消防安全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1) 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3)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4)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5)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6)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七、其他事宜(一)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化工、电力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工作指南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行业机构开展工作。(二)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时优化本指南。(三)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03-19 朗读
  • 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紧急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和林格尔新区建设规划局,物业服务企业:近期,各地火灾事故频发,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上楼”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深刻吸取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教训,杜绝因电动车在室内及楼道充电和存放造成的消防安全事故,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立即开展检查指导工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监督指导物业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积极进行宣传引导,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共区域、楼道电梯门口,利用宣传展板、LED屏和横幅等,张贴宣传内容和禁止违规停放、充电、“上楼”的宣传标语。二、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飞线充电或者“上楼”行为。三、对楼栋内消防安全通道进行巡查,对堵塞或者堆放杂物的行为及时劝阻或清理。四、要对小区消防通道进行检查巡查,劝阻、制止车辆随意停放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进行例行巡检,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七、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应急预案、疏散逃生预案,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组织应对;八、要求企业从业人员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格处理。九、结合小区实际,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合理布局选址,按照《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尽快建设、改造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或引入第三方进行共建共管,满足业主日常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电动自行车棚要配备必要的消防、监控设备,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充电、照明线路要分路设置,确保用电安全。十、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加强管理,同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住建部门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不属于住建部门职责的,要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附件: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五个严禁”2024年2月26日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五个严禁”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提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安全水平,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五个严禁”措施。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四、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入户;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要求。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024-03-14 朗读
  •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住房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自治区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房[2023]11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2023年10月11日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方案为了进一步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房﹝2023﹞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统筹发挥土地、规划、建设、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工具效能,试点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逐渐转变房地产开发方式,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二、试点目标通过现房销售试点,探索形成具备现房销售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全面实施现房销售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切实解决现行预售制融资功能过强,预售商品房不对板、虚假宣传、逾期交付等突出问题,为商品房销售由预售制度向现房销售平稳过渡探索积累经验。三、试点范围及时间2023年10月—2024年12月,市区内挂牌出让的商品房地块或已出让未开工的商品房地块中选择不低于2宗地块开展试点;试点时间,自2023年10月至2026年12月。四、组织机构为了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呼和浩特市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付金在  副市长副组长:要喜平  副秘书长成  员:海  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王永亮  市自然资源局  局长郭文广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主任韩权芬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局长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海鹰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李刚副局长兼任。负责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整理需会议研究的议题及会议材料;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试点工作;归纳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五、配套政策及责任分工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以下配套政策。(一)明确现房销售的出让条件。试点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将施行现房销售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使土地竞拍人提前准备,合理竞价。选择毛坯现房销售(绿色建筑达到基本级或基本级以上标准)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自开工建设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销售,选择精装修现房销售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自开工建设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销售。(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住建局)(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土地挂牌时必须达到净地条件,在土地出让时按出让最低价的20%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2年内缴清。(责任部门: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局)(三)合理确定宗地内商业用地面积。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前提下,可以按照小于5%的比例配套商业建筑面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四)加快审批流程。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容缺土地《不动产登记证》出具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相关部门要在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手续办理上要靠前服务,工程竣工后,各部门在收到企业办理验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使用意见(或验收报告等)。(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档案馆)(五)免于配建公租房。试点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不需缴纳配建资金。(市住建局)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现房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改革,需要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共同推动。土地收储、自然资源、税务、金融、审批、住建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调配合,出台更加便捷、高效、优惠的支持政策。(二)强化服务指导。试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项目的指导服务,强化分类指导,尊重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三) 销售时间节点。现房销售试点项目,取得竣工备案表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后,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即可入市销售。为了便于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现房销售项目仍需网签备案。(四)小区内配建设施同时交付。试点项目规划许可中配建的幼儿园、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五)探索联合开发模式。鼓励开发企业探索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项目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参与的联合开发模式。(六)新型建造方式。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不断提升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试点项目中的应用,缩短工期,提高试点项目开发经营效率。(七)加强现房销售监管。健全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探索现房销售资金的监管模式,保障土地出让款、配套费等税费按期足额缴纳;严厉打击违规销售等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八)试点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统筹组织好施工期间各环节的衔接,提前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工作,为销售做好前期准备。(九)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2023-10-25 朗读
  • 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节点的通知

    各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加快我市商品房预售向现房销售过渡步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经10月9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节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1.2023年11月30日前出让成交的土地(以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并于2024年7月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项目,按现行政策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2.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成交的土地(以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并于2024年7月1日前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项目,形象进度应完成地上主体结构的1/4,投资额达到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3.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成交的土地(以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并于当年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项目,形象进度应完成地上主体结构的1/3,投资额达到3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2025年1月1日开始,所有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形象进度应完成地上主体结构的1/2,投资额达到50%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特此通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023年10月13日

    2023-10-17 朗读
  •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中介企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年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在备案登记后一年内,办理备案年审。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在市四区设立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市住建局备案,在旗县设立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到所在旗县住建局备案。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对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批部门在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及变更登记时,明确做出企业及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要求。(二)全面推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经纪机构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按要求佩戴实名登记卡,接受社会监督。经纪机构备案、年审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在市住建局官网上公示。二、规范经纪服务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公积金相关手续)、代办不动产登记等额外服务。(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行“捆绑服务”、“混杂服务”。(三)经纪机构应当将服务内容进行公示、张贴,在提供服务时,详细告知服务对象,不得隐瞒或规避。不得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交易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三、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二)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金额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收费后应出具正规的收费凭证票据。(三)经纪服务人员应正确引导和协助交易当事人理清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的缴交情况,完成房屋及相关费用的交割手续。经纪机构不得违规收取除服务费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定金类款项、物业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四)经纪机构要提示和引导交易双方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存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严禁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五)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六)经纪机构应合理收取服务费用,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房源、客源、人力资源、信息等优势收取过高费用。四、规范签订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应将所使用的各类合同文本进行公示,方便交易当事人事前事中了解相关内容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一)居间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要求,签订的合同应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二)代办贷款、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代办贷款等服务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签订。(三)严格落实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严禁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五、严厉查处经纪机构垄断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等地位优势扰乱商品房销售市场。六、整治违规虚假宣传行为(一)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发布的房源信息要真实、准确、客观,应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经住建部门房源核验后发布。(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本机构互联网账号管理,遵守国家互联网账号使用规定,严禁非法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抖音或其他自媒体平台,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严禁以“学区房”为名,挂牌发布房源信息,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蓄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及个人权益。八、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市场检查,严厉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整治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房源核验、房源发布、签订居间合同、接受委托、拓展服务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和实名登记制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登记备案、不实名登记的行为。市、旗县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涉嫌实施垄断行为依法展开反垄断调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虚假宣传、发布扰乱房地产市场信息及误导消费者的违规宣传行为以及利用网络平台无证发布房源信息行为。要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记入违规违法企业。九、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健全完善服务平台,落实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制度,正确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自觉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行业规章给予处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

    2023-10-17 朗读
  • 关于物业管理8月份评价中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企业(项目)的通报

    市四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和加强物业行业管理,推动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现对物业管理8月份评价中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企业(项目)予以通报,请市四区住建局和被通报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于9月27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附件:市四区通报企业(项目)名单2023年9月20日

    2023-09-22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