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211516/2018-0026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 | |
成文日期: 2018-10-19 11:20:00 |
索引号: 000211516/2018-0026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 |
成文日期: 2018-10-19 11:20:00 |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及市政
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及二级单位:
为了将《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提升全市建筑工程品质,及时排查治理各种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018年10月19日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任务要求,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根据职能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整顿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和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品质,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杜绝新的遗留问题的产生。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成立“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部署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张 玮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杨来宾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刘宏军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陈 军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刘建刚 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秦国琚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慧勇 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军 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新柱 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云宏彬 土默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蒲喜万 和林格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闫 永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世华 清水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白连臣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科长
储学文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科科长
杨 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计科科长
特奔沙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规科科长
郭全生 市质监站站长
李海波 市安监站站长
孙敬华 市公用局局长
张计锁 市劳务站站长
郭学田 市企管站站长
刘燕嘉 市劳保办主任
王 婧 市城建档案馆书记
杨建军 市招标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陈军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起草相关文件;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解决房地产遗留项目。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联系,了解遗留项目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内部流程,指派专人负责,勇于担当,不折不扣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项目实行“费证分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集中整治房地产遗留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我委出台的相关文件,加快推进房地产遗留项目的解决,为广大业主尽快取得房屋产权履职担当。(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公用局、劳务站、社保中心、城建档案馆,监管科室:工程科)
(二)严厉打击无证施工行为。即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律不予进行监督,并函告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参与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责令其停工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监理单位,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及参与直接发包,并将处罚结果上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在工程开工前仍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记录诚信不良行为。(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招标办,监管科室:工程科、法规科)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的项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制违法违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及参与直接发包资格。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企业,除上述措施外,提请违法违规企业资质核发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对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提请其执业资格证书核发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原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提请其执业资格证书核发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对涉嫌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的,要及时函告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企管站,监管科室:工程科、设计科、法规科、市场科)
(四)加强诚信信息管理,严格招投标过程监管,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要继续征集相关企业的诚信信息,加强诚信信息管理,严格按照程序核销企业不良信息。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凡存在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呼和浩特市信用黑名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严禁参与各种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同时在参与招投标中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良好与不良信息在总分中增加或扣除相应的分数。利用诚信平台,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征信部门、市招标办,监管科室:工程科)
(五)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监管。要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制度为着力点,结合“三包一挂”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在建项目关键人员在岗履职制度,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要把常见质量问题治理做为发力点,把“阴阳图"施工做为打击重点。督促建设单位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群众投诉较多的企业和项目要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检查,加大抽查频次,提高监管效能。对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记录涉事企业诚信不良行为,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及参与直接发包。对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责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
不到位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录诚信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及参与直接发包。针对较大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要加强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进行处罚,限制其在我市市场准入,情节严重者,除上述处罚外,对相关企业及执业人员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市质监站、安监站,监管科室:工程科、法规科、市场科)
(六)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未验收已使用的行为。参与房地产遗留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推进遗留项目办理,对办理过程拖延、推诿、消极办理的各参建企业,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要将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各类政策性文件告知相关企业,督促其进行竣工验收,针对拒不配合验收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
各建设单位要按时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对未验收已使用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监管科室:工程科、法规科)
(七)严格执行“四制一金”制度,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要督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责任单位严格执行落实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度及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凡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恶意拖欠农牧民工的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录企业诚信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者,暂停在我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责任部门: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务站,审批办,监管科室:市场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有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并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相关工作计划,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二、突出“执法”功能,加强监管。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有关科室、单位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专项行动各项要求体现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三、广泛宣传,注重总结。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有关科室、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提高建筑市场从业主体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同时在专项行动过程中要注意总结数据与经验,定期以书面形式将整治情况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