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605304/2019-0001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2018-08-17 16:25:00 |
索引号: 000605304/2019-0001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8-08-17 16:25:00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重点解决商品房销售后,购房业主迟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问题,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善的,要及时针对存在问题主动积极跟进梳理,如问题确实无法解决,90日之内无法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企业应尽快将存在的问题报送呼和浩特市集中治理房地产遗留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策统一解决处理,一年之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销售的商品房重复抵押,不得将未解除合同的房屋再次销售。
四、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要求,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纳入诚信平台予以处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对违法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纳入个人诚信体系管理,直至上报国家信用平台,对其进行信用限制,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