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605304/2019-0001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2018-09-28 10:50:00 |
索引号: 000605304/2019-0001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8-09-28 10:50:00 |
各旗县(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主体与范围
(一)总建筑面积(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商品物业项目,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完成时限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实施现售前30日完成;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按照规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的10日前,应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申请。
(四)建设单位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应当邀请3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
(五)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应在市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六)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通知至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