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211516/2019-000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
成文日期: 2019-01-10 16:30:00
索引号: 000211516/2019-000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
成文日期: 2019-01-10 16:30:00

转发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落实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1 16:33:29 来源:市城乡建设委
朗读

各旗、县、开发区住建局、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及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重点工作的通知》(内建城函[2018]1409号)要求,为持续改善呼和浩特市水环境质量,切实加快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结合呼和浩特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2、绿地率在40%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鼓励安装中水设施并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具各条件的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推荐居住建筑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并安装中水设施。

3、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安装、监理以及检测检验环节中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4、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重点工作 的通知》(内建城函[2018]1409号)》

 

 

             2019年1月10日

 

 

关于落实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

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计划的通知》,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建城函〔2018〕1084号)要求,持续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切实加快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结合勘察设计行业特点,现将落实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1.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2.公共建筑采用的卫生器具应满足节水要求和相应参数标准,限期淘汰既有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采用全装修建设项目,应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节水器具选用要求,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3.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在40%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鼓励安装中水设施并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具备条件的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推荐居住建筑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并安装中水设施。

4.强化建筑中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进场检验。建筑中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有关指标应当满足设计文件或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强化中水设施安装完成后的功能检验。

5.加强建筑中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施工质量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质量主体责任和监理责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确保建筑中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施工质量。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在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安装、监理以及检测检验环节中贯彻落实。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