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68425A/2019-0013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2019-10-17 16:45:00 |
索引号: 00068425A/2019-0013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19-10-17 16:45:00 |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可靠,同时留存除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即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二、上述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向负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消防设计图纸需经审图机构消防技术性审查合格;
三、消防设计图纸审查合格、消防技术资料齐全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出具“消防设计文件存档凭证”,作为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凭证。
特此通知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