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68425A/2020-0038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2020-06-22 16: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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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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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务”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22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务”公开工作方案
进一步规范全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工作,切实履行“三务”公开责任,推进“三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研究制定《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党务公开工作方案》、《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公开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玮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来宾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海雁 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
杨万邦 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 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宏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程重重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军 调研员
刘永学 副调研员
李晓莉 副调研员
曾 炎 副调研员
成 员:何 存 总工程师
艾 强 机关党委负责人
张慧龙 办公室副主任
谭志飞 人事科科长
特奔沙 法规科科长
高 崑 财务科科长
张世东 住房保障科副科长
赵利民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
储学文 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
常洪海 住房公积金监管科科长
杨 祥 标准定额科科长
白连臣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陈 刚 城市建设科科长
石颜博 城市管理科科长
董雨军 村镇建设科长
王志勇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科长
赵惠敏 信访科科长
张 青 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
郭全生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孙敬华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马晓谞 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李晓波 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中心书记
郭晓华 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主任
任海军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郭学田 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站长
杨建军 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孔海平 市建委供暖处主任
王 婧 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刘布和 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刘 嵘 市城建培训中心主任
韩佳彤 市政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田云峰 市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安毅杰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
张计锁 市劳务市场建设劳务站站长
韩 延 市建设工程施工审图中心主任
荣 耀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
李文占 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吴慧琴 呼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云万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处处长
田海清 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郑茂强 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主任
陈亚嵘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主任
卢彦斌 局咨询诉中心主任
满 宏 市散装水泥办主任
陈云飞 呼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世龙 内蒙古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 伟 中房集团呼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刘秀清 呼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党务公开工作组、政务公开工作组和财务公开工作组。
(一)党务公开工作组
组 长:张 玮
成 员:机关党委、局属党支部(总支)负责人
党务公开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负责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务公开工作方案》,对党务公开内容审核把关,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艾强兼任。
(二)政务公开工作组
组 长:杨万邦
副组长:张慧龙
成 员:办公室、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政务公开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对政务公开内容审核把关,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慧龙兼任。
(三)财务公开工作组
组 长:杨来宾
副组长:高崑
成 员:财务科、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财务公开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科,负责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公开工作方案》,对财务公开内容审核把关,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崑兼任。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工作组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公开“三务”信息;各科室、各二级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信息员,配合各工作组做好“三务”公开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请于6月24日17:00前将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相关信息报送报局1608办公室张晓菲,电话:6201442。
(二)严格依法依规公开。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三务”公开方案确定的范围、标准、方式、程序、时限等,依法依规公开“三务”信息。同时进一步细化完善资料收集、信息审核、信息发布、档案整理等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公开内容及时、准确、真实。
(三)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将定期对“三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及时、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三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