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68425A/2020-008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1-16 16:00:00
索引号: 00068425A/2020-008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1-16 16:00:00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发布日期:2020-01-17 15:15:0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朗读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政府债务,加快推进公租房租售并举工作,依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号令)、《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呼政发[201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和实际操作。

第三条 市四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出售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成熟一个出售一个,出售套数不超过项目总套数的50%。此批次不包含特定分配公租房和廉转公(包括公转廉群体)项目以及配建公租房。由市四区政府牵头,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调研摸底制定出售方案,市四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纳入待售房源的项目,由区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牵头,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按照公租房租售实施方案,依据各自职能完善建设手续,满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及网签和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租房出售价格构成由建安(不含土地)、配套、税金三部分组成。对确定出售的公租房项目,市财政局要及时完成建安成本价格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配套及税金成本价格通过第三方机构及时测算,最终售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对拟出售房源所在小区名称、地理位置、户型面积、出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公告。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在待售公租房小区内对上述内容进行张榜公告。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并完善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系统。公租房出售申请审核业务由四区住建局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完成。

第九条 公租房面向已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出售,每个承租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购买时应经公租房后期管理部门(市住建局经营管理处)同意并缴清公租房承租租金等相关费用,购买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相关信息应在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

第十条 申请购买公租房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认购申请流程

1.购买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到所在小区公租房管理站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2. 购买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到项目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签订《公租房认购协议》,交纳购房款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具交款收据。

交款方式:(1)一次性交纳 (2)住房公积金贷款

(3)银行贷款

(二)准购审批流程

1. 购买人持《公租房认购协议》、交款收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社保或公积金证明(非本市户籍提供)提交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通过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时,通过公租房出售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进行复审,最后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期)。

2.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住房信息比对并备案,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工作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期)。

3.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名单发文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公租房后期管理部门(市住建局经营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在小区内将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工作期限为二个工作日。

4. 经上述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购买人持《公租房认购协议》及交款证明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房屋租金及暖气费缴费票据到小区公租房管理站办理租赁解除手续(租金截止日期为审批文件发文日期季度末);不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到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办理房款退还手续。工作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5. 购买人接到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通知后,按照规定日期去签订《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或办理网签和公租房权属登记手续。

公租房出售后权属登记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购买人在缴纳购房款的同时应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已出售的公租房将依法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化物业管理范围,按照小区物业管理的统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三条 公租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购房人取得公租房产权证书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公租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及银行基准利息进行回购。

第十四条 公租房出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代收,销售环节税费从售房款中列支。税后售房款应全部上缴国库,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应会同区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拟定公租房项目贷款资金还款计划,公租房出售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购买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合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追回已购公租房,取消其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9-07号。之前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