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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来源: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4-10-25 16: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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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和书房的上方;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

(四)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六)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

(八)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九)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十)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十一)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四)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

(十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六)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设备;

(十七)将阀门、检查口以及主管道等封闭、遮挡;

(十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管理单位,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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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    

问: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和书房的上方;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

(四)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六)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

(八)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九)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十)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十一)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四)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

(十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六)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设备;

(十七)将阀门、检查口以及主管道等封闭、遮挡;

(十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管理单位,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