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 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施工单位怎样选取?
答:施工单位由申请单位自行选取,大额资金使用建议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
3. 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什么节点可以组织施工?答:组织施工的节点并未强制。一般组织施工在征求业主意见并公示之后开展。
4. 问: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按什么原则分摊费用?
答:按照共有人(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 问:专项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怎么办?
答: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拟订续交维修资金方案,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按照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时续筹。
6. 问:房屋灭失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答:(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1. 问: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 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施工单位怎样选取?
答:施工单位由申请单位自行选取,大额资金使用建议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
3. 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什么节点可以组织施工?答:组织施工的节点并未强制。一般组织施工在征求业主意见并公示之后开展。
4. 问: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按什么原则分摊费用?
答:按照共有人(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 问:专项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怎么办?
答: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拟订续交维修资金方案,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按照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时续筹。
6. 问:房屋灭失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答:(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