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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2-04-07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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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二级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20〕15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住建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请各相关科室、局属二级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此通知

                          2022年4月7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为加强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住建领域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20〕15号)工作要求,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1.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环节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一房多售、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证书、企业资质变更与延续、企业从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开发项目捂盘惜售、未及时进行网签备案、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人居促进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情况、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卡制度落实情况、房源核验、接受委托、合同备案情况、业务记录情况、规定内容的公示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房产交易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受聘情况、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执业期间继续教育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3%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房产交易中心

4.全市物业企业监督检查。对全市物业企业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物业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物业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委托制度、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检测机构检测试验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2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对全市在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及到岗履职、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保温实体质量、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20%的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四)全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

对全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单位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审查程序、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记录是否规范及归档等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4家审图机构和不低于20%的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五)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执业监督检查

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成果文件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全市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注册类人员从业执业情况,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注册类和技术职称类人员是否“人证合一”,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规范,评审专家是否依法履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施工单位是否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监理单位是否转让监理业务,各方主体是否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各方主体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是否全面贯彻落实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具体如下:

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2.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3.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不低于20%;

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标准定额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七)全市供热单位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供热企业不低于5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城市建设科、城市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公用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八)全市燃气单位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燃气企业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燃气企业10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城市建设科、城市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公用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

(九)全市供排水的监督检查

1.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设备维修维护情况,水质情况等。12月底前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10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供排水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供排水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对全市供水部门的供水水质、供水用水,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用水、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水户是否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等。12月底前完成对1家供水部门和不低于3%的排水户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供排水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供排水服务中心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检查事项基础信息库。局属各二级单位负责按照模板采集检查对象、检查项目信息(因导入系统需要,填写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具体要求见模板),并向对应科室提供检查对象信息,各科室和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监管平台分别建立与检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包括企业、执法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和项目等。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可吸收检测机构、行业专家等辅助检查,并在监管平台建立相应专家名录库。

(二)整合业务强化联合检查。各科室和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检查前要统筹考虑抽查事项清单内的检查工作,可进行联合检查的尽量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要求、流程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

(附表需通过公共邮箱下载填写,邮箱:zjjfgkggyx@163.com,密码Fgk6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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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7   来源:法规科    

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二级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20〕15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住建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请各相关科室、局属二级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此通知

                          2022年4月7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为加强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住建领域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20〕15号)工作要求,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1.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环节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一房多售、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证书、企业资质变更与延续、企业从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开发项目捂盘惜售、未及时进行网签备案、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人居促进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情况、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卡制度落实情况、房源核验、接受委托、合同备案情况、业务记录情况、规定内容的公示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房产交易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受聘情况、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执业期间继续教育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3%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房产交易中心

4.全市物业企业监督检查。对全市物业企业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物业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物业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委托制度、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检测机构检测试验真实性、规范性、准确性,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2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对全市在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及到岗履职、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保温实体质量、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20%的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四)全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

对全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单位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审查程序、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记录是否规范及归档等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4家审图机构和不低于20%的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五)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执业监督检查

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成果文件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全市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注册类人员从业执业情况,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注册类和技术职称类人员是否“人证合一”,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规范,评审专家是否依法履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施工单位是否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监理单位是否转让监理业务,各方主体是否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各方主体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是否全面贯彻落实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具体如下:

1.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2.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3.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不低于20%;

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标准定额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七)全市供热单位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供热企业不低于5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城市建设科、城市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公用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八)全市燃气单位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燃气企业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燃气企业10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城市建设科、城市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公用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

(九)全市供排水的监督检查

1.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设备维修维护情况,水质情况等。12月底前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10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供排水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供排水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对全市供水部门的供水水质、供水用水,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用水、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水户是否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等。12月底前完成对1家供水部门和不低于3%的排水户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供排水管理科、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供排水服务中心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检查事项基础信息库。局属各二级单位负责按照模板采集检查对象、检查项目信息(因导入系统需要,填写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具体要求见模板),并向对应科室提供检查对象信息,各科室和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监管平台分别建立与检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包括企业、执法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和项目等。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可吸收检测机构、行业专家等辅助检查,并在监管平台建立相应专家名录库。

(二)整合业务强化联合检查。各科室和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检查前要统筹考虑抽查事项清单内的检查工作,可进行联合检查的尽量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要求、流程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

(附表需通过公共邮箱下载填写,邮箱:zjjfgkggyx@163.com,密码Fgk620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