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内建标〔2023〕96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在我市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和重点事项
(一)监管抽查范围:2022年度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比例为5%—10%。
(二)抽查重点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造价工程师执业是否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是否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等。
二、抽查要求、方式和时间
本次抽查采取企业自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企业自查阶段(2023年5月17日—5月24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表》,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业务开展情况、市场行为自查情况),于2022年5月25日前报送至呼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定额服务科。
呼市抽查阶段(2023年5月25日—6月10日),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将对属地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开展抽查。
三、检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五)《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九)《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十)《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十一)国家、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认真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表》,
根据检查通知和检查要求安排联络人员、提供检查资料和必要的检查场所。严禁备检企业瞒报、虚报检查资料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二)执法人员和专家要严格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接受各方面监督。执法人员和专家应尊重并保守被查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结合这次抽查的具体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并整理好资料,并分析,要求存在问题的咨询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此次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点带面,要求企业做好自查自纠,规范企业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效果,提升我市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水平。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抽)查表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抽)查表
企业名称 |
自(抽)查时间 |
年月日 | |||||||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年月日 | |||||||||
技术 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注册造价 工程师注册号 |
工作 年限 | |||||
□高级职称 |
年
| ||||||||
□非高级 职称 |
标准:1.高级职称;2.从事造价工作15年及以上(乙级12年) | ||||||||
专业专职人员情况 |
自查(抽)情况 |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类别 |
一级造价师 |
二级造价师 |
||||||
数量 |
|||||||||
制度建设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
||||||||
办公环境 |
办公环境整洁,无居家、办公混在一起,设有专门的会议室或对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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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情况 |
2022年度造价咨询营业收入 |
万元 | |||||||
市场行为情况 |
自查(抽)情况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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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
|||||||||
注册类职业人员是否存在超范围职业,有无挂证情况,继续教育情况。 |
|||||||||
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 |
|||||||||
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内建标〔2023〕96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在我市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和重点事项
(一)监管抽查范围:2022年度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比例为5%—10%。
(二)抽查重点事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造价工程师执业是否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是否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等。
二、抽查要求、方式和时间
本次抽查采取企业自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企业自查阶段(2023年5月17日—5月24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表》,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业务开展情况、市场行为自查情况),于2022年5月25日前报送至呼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定额服务科。
呼市抽查阶段(2023年5月25日—6月10日),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将对属地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开展抽查。
三、检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五)《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九)《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十)《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十一)国家、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认真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表》,
根据检查通知和检查要求安排联络人员、提供检查资料和必要的检查场所。严禁备检企业瞒报、虚报检查资料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二)执法人员和专家要严格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接受各方面监督。执法人员和专家应尊重并保守被查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结合这次抽查的具体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并整理好资料,并分析,要求存在问题的咨询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此次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点带面,要求企业做好自查自纠,规范企业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效果,提升我市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水平。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抽)查表
附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抽)查表
企业名称 |
自(抽)查时间 |
年月日 | |||||||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年月日 | |||||||||
技术 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注册造价 工程师注册号 |
工作 年限 | |||||
□高级职称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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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级 职称 |
标准:1.高级职称;2.从事造价工作15年及以上(乙级12年) | ||||||||
专业专职人员情况 |
自查(抽)情况 |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类别 |
一级造价师 |
二级造价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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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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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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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环境 |
办公环境整洁,无居家、办公混在一起,设有专门的会议室或对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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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情况 |
2022年度造价咨询营业收入 |
万元 | |||||||
市场行为情况 |
自查(抽)情况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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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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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职业人员是否存在超范围职业,有无挂证情况,继续教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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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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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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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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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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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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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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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