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住建领域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66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3〕136号)的工作要求,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1、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环节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一房多售、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证书、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情况、企业资质变更与延续、企业从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未及时进行网签备案、房地产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3%—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配合部门:人居中心、房产交易中心
2、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情况、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卡制度落实情况、房源核验、接受委托、合同备案情况、业务记录情况、规定内容的公示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3%—5%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配合部门:房产交易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全市物业企业监督检查。对全市物业企业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3%—5%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物业管理科
配合部门:物业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报告,是否满足信息化监管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三)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在建工程质量行为、工程质量及工程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规范标准等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监理单位是否转让监理业务,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规范,各方主体是否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是否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内容,各方主体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是否全面贯彻落实等内容,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及到岗履职、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保温实体质量、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少于20%的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市场科、标准定额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四)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检查
对全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单位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审查程序、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记录是否规范及归档等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100%审图机构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五)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执业监督检查
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控制价编审、工程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20%-3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六)全市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
对全市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注册类人员从业执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监理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10%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七)全市供热单位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供热企业不低于5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公用事业管理科
配合部门:公用服务中心
(八)全市燃气经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燃气企业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检查,安全制度与责任落实情况,安全检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从业人员无证作业、应急管理体系、服务质量和群众意见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燃气企业100%的监督检查,旗县区不低于5%或随机抽查。
牵头部门:公用事业管理科
配合部门:公用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全市供排水的监督检查
1、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设备维修维护情况、水质情况等。11月底前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10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供排水管理科
配合部门:供排水服务中心
2、对全市供水部门的供水水质、供水用水、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用水、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11月底前完成对1家供水部门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供排水管理科
配合部门:供排水服务中心
(十)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在建项目责任主体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核情况,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全市不少于5%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十一)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
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相关注册类人员从业执业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注册类和技术职称类人员是否“人证合一”,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11月底前全市、各旗县区统筹完成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
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科
配合部门:人居中心、质安中心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检查事项基础信息库
局属各二级单位负责按照模板采集检查对象、检查项目信息(因导入系统需要,填写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具体要求见模板),并向对应科室提供,相应科室于开展检查前7个工作日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动态调整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按照许可类别、行业领域、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确保精准监管。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可吸收检测机构、行业专家等辅助检查,并在监管平台建立相应专家名录库。
(二)整合业务强化联合检查
各科室在开展检查前要统筹考虑抽查事项清单内的检查工作,可进行联合检查的尽量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呼住建字发〔2024〕2075号)规定的要求、流程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
附件:1、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表
2、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表
为加强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住建领域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66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3〕136号)的工作要求,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生产经营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1、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市场交易环节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一房多售、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开发资质证书、预售证书、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情况、企业资质变更与延续、企业从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未及时进行网签备案、房地产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3%—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配合部门:人居中心、房产交易中心
2、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情况、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卡制度落实情况、房源核验、接受委托、合同备案情况、业务记录情况、规定内容的公示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3%—5%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配合部门:房产交易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全市物业企业监督检查。对全市物业企业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3%—5%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物业管理科
配合部门:物业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报告,是否满足信息化监管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低于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三)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在建工程质量行为、工程质量及工程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规范标准等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监理单位是否转让监理业务,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合法规范,各方主体是否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是否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内容,各方主体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是否全面贯彻落实等内容,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及到岗履职、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保温实体质量、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不少于20%的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市场科、标准定额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四)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检查
对全市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单位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审查程序、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记录是否规范及归档等情况。11月底前,完成对100%审图机构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五)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业执业监督检查
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计价清单完成情况、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控制价编审、工程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造价咨询合同是否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签订、工程造价鉴定成果书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20%-3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标准定额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
(六)全市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
对全市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注册类人员从业执业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监理单位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11月底前完成对全市10%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七)全市供热单位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供热企业不低于5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公用事业管理科
配合部门:公用服务中心
(八)全市燃气经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燃气企业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检查,安全制度与责任落实情况,安全检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从业人员无证作业、应急管理体系、服务质量和群众意见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燃气企业100%的监督检查,旗县区不低于5%或随机抽查。
牵头部门:公用事业管理科
配合部门:公用服务中心
联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全市供排水的监督检查
1、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设备维修维护情况、水质情况等。11月底前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100%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供排水管理科
配合部门:供排水服务中心
2、对全市供水部门的供水水质、供水用水、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用水、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11月底前完成对1家供水部门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供排水管理科
配合部门:供排水服务中心
(十)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在建项目责任主体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核情况,执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11月底前完成全市不少于5%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配合部门:质安中心、人居中心
(十一)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
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相关注册类人员从业执业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否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注册类和技术职称类人员是否“人证合一”,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11月底前全市、各旗县区统筹完成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
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科
配合部门:人居中心、质安中心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检查事项基础信息库
局属各二级单位负责按照模板采集检查对象、检查项目信息(因导入系统需要,填写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具体要求见模板),并向对应科室提供,相应科室于开展检查前7个工作日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动态调整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按照许可类别、行业领域、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确保精准监管。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可吸收检测机构、行业专家等辅助检查,并在监管平台建立相应专家名录库。
(二)整合业务强化联合检查
各科室在开展检查前要统筹考虑抽查事项清单内的检查工作,可进行联合检查的尽量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呼住建字发〔2024〕2075号)规定的要求、流程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
附件:1、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部门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表
2、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