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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投标活动中信誉评分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建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日期:2011-03-15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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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先进,惩戒不良企业,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争优创先,经研究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投标活动中进行奖优罚劣。由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评定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荣誉及获得信用优秀企业称号的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加分鼓励。上一年度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被评为信誉不良的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事件的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给予扣分,以示惩戒,执行依据以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题发文为准。

一、加分原则

1、获得市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获得自治区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2%;获得国家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3%。同一企业多次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不重复计算,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2、投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0.5%;获得自治区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获得国家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5%。同一个人多次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不重复计算,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3、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奖励加分互不影响,在同一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可累计,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二、扣分原则 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市级上访事件的企业或被评为信誉不良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自治区上访事件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2%;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去中央上访事件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3%。同一企业多次发生不良行为,可累计扣分,不受评标细则限定。

三、执行和行政监管 市属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加分、减分政策,切实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先进,督促企业向好发展,为我市建筑市场输送优良的建筑业企业,使全市建筑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执行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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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投标活动中信誉评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5   来源:市住建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先进,惩戒不良企业,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争优创先,经研究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投标活动中进行奖优罚劣。由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评定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荣誉及获得信用优秀企业称号的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加分鼓励。上一年度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被评为信誉不良的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事件的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给予扣分,以示惩戒,执行依据以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题发文为准。

一、加分原则

1、获得市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获得自治区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2%;获得国家级优秀荣誉的企业,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3%。同一企业多次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不重复计算,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2、投标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0.5%;获得自治区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获得国家级优秀荣誉,每个获奖荣誉最高可加总评分的1.5%。同一个人多次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所获奖项不重复计算,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3、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的奖励加分互不影响,在同一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可累计,评分年度和累计最高分由评标细则确定。

二、扣分原则 发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市级上访事件的企业或被评为信誉不良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自治区上访事件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2%;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去中央上访事件的企业,每项最高可扣总评分的3%。同一企业多次发生不良行为,可累计扣分,不受评标细则限定。

三、执行和行政监管 市属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加分、减分政策,切实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先进,督促企业向好发展,为我市建筑市场输送优良的建筑业企业,使全市建筑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执行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