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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03-02 10: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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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及售楼场所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全市各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复工,现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呼防指通[2020]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开(复)工备案流程

(一)建设工地开(复)工

1.市级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步向项目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复工申请(跨区的工程项目向市防疫指挥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日内对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及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准许开(复)工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将防疫指挥部评估同意文件及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开(复)工证明文件报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出具准许开(复)工证明。

2.旗县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后,由旗县区按照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开(复)工审核。

(二)房地产售楼场所开(复)工

1.市四区售楼场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属地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报市住建局咨询投诉中心备案后复工。

2.旗县售楼场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属地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报属地住建局备案后复工。

二、服务指导工作到位

(一)做好疫情期间服务工作。各部门要提高疫情期间服务意识,加强对接沟通,第一时间将开复工要件及流程传达至各项目、各企业,缩短审批检查时限,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二)推行审批承诺告知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生产生活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项目,在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认定后,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转发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的要求,推行承诺制,设立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定后补施工许可手续。

(三)积极落实便企利民措施。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20年2月20日至6月30日到期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内建建[2015]229号》第四、五款走简易程序办理。安管人员考核证书在疫情未解除期间到期,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

三、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外,要按照疫情防控部门评估通过的疫情防控方案对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属地防控部门报告;各质量监督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管工作;市劳调办、市劳务站要加强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及咨询投诉中心要按照既定分工对所负责的新城区、赛罕区、玉泉区、回民区的售楼场所加大疫情防控的督查力度。

(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好复工审查关。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开(复)工;重点检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岗前教育培训。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要主动抓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因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延误和防疫费用增加,与施工单位协商顺延工期和追加一定防疫费用,防疫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施工企业负主体责任。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负总责,监理单位将疫情防控工作列入监理内容,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措施。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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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来源:住建局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及售楼场所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全市各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复工,现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建筑行业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呼防指通[2020]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开(复)工备案流程

(一)建设工地开(复)工

1.市级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步向项目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复工申请(跨区的工程项目向市防疫指挥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日内对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及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准许开(复)工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将防疫指挥部评估同意文件及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开(复)工证明文件报市安监站,市安监站出具准许开(复)工证明。

2.旗县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后,由旗县区按照自身工作实际进行开(复)工审核。

(二)房地产售楼场所开(复)工

1.市四区售楼场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属地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报市住建局咨询投诉中心备案后复工。

2.旗县售楼场所。房地产企业将项目属地防疫指挥部同意开(复)工的评估同意文件,报属地住建局备案后复工。

二、服务指导工作到位

(一)做好疫情期间服务工作。各部门要提高疫情期间服务意识,加强对接沟通,第一时间将开复工要件及流程传达至各项目、各企业,缩短审批检查时限,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二)推行审批承诺告知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生产生活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项目,在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认定后,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转发切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的要求,推行承诺制,设立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定后补施工许可手续。

(三)积极落实便企利民措施。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20年2月20日至6月30日到期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内建建[2015]229号》第四、五款走简易程序办理。安管人员考核证书在疫情未解除期间到期,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

三、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安全监督机构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外,要按照疫情防控部门评估通过的疫情防控方案对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属地防控部门报告;各质量监督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管工作;市劳调办、市劳务站要加强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市产权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及咨询投诉中心要按照既定分工对所负责的新城区、赛罕区、玉泉区、回民区的售楼场所加大疫情防控的督查力度。

(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好复工审查关。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开(复)工;重点检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岗前教育培训。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要主动抓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因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延误和防疫费用增加,与施工单位协商顺延工期和追加一定防疫费用,防疫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施工企业负主体责任。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负总责,监理单位将疫情防控工作列入监理内容,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措施。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