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全面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设〔2014〕151号)要求,结合我市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9年7月1日后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工程建设消防设计以下内容的均视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 建筑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中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消防间距、由于增加建筑高度改变建筑类别、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设置等;
(2)提升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
(3)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类别、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位置和消防电梯的位置;
(4)降低围护结构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改变室内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锅炉房、消防水池的位置和减少消防水池的容积;
(6)建筑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的。
(二)消防给水
(1)改变消防水源;
(2)改变消防给水系统;
(3)消防给水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的。
(三)通风、防排烟
(1)改变防排烟系统;
(2)改变空调系统;
(3)通风、防排烟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的。
(四)电气
(1)降低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2)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包括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改变联动控制的内容(增项、减项);
(4)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等级;
(5)电气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的。
二、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由原设计单位修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三、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涉及本文件第一条所列内容以外的强制性条文的,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2020年6月8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全面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设〔2014〕151号)要求,结合我市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9年7月1日后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工程建设消防设计以下内容的均视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 建筑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中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消防间距、由于增加建筑高度改变建筑类别、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设置等;
(2)提升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
(3)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类别、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位置和消防电梯的位置;
(4)降低围护结构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改变室内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锅炉房、消防水池的位置和减少消防水池的容积;
(6)建筑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的。
(二)消防给水
(1)改变消防水源;
(2)改变消防给水系统;
(3)消防给水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的。
(三)通风、防排烟
(1)改变防排烟系统;
(2)改变空调系统;
(3)通风、防排烟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的。
(四)电气
(1)降低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2)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包括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改变联动控制的内容(增项、减项);
(4)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等级;
(5)电气专业变更从而涉及其他专业变更的。
二、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由原设计单位修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三、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涉及本文件第一条所列内容以外的强制性条文的,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