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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07-03 1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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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我局决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到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首页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二、新建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前,按照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交存。购房人未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在本通知印发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的项目(含遗留问题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分户时督促购房人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办理缴存业务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分户。

四、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我局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违规行为记入呼和浩特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监督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平台。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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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来源: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我局决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到市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首页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二、新建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前,按照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交存。购房人未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在本通知印发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的项目(含遗留问题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分户时督促购房人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办理缴存业务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分户。

四、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我局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违规行为记入呼和浩特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监督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平台。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