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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07-03 14: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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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监管工作,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内建标函[2020]146号),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我市城镇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适用于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没有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要求的,绿色建筑等级不得低于基本级。

    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绿色建筑等级为准。

  2. 绿色建筑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把绿建设计内容纳入建筑工程设计中,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建筑设计工作,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设备、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 审查机构的管理,提高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水平,保证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条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执行时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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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3   来源:住建局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监管工作,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内建标函[2020]146号),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我市城镇规划区、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适用于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或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没有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要求的,绿色建筑等级不得低于基本级。

    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绿色建筑等级为准。

  2. 绿色建筑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把绿建设计内容纳入建筑工程设计中,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建筑设计工作,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通风设备、照明设备、雨水中水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 审查机构的管理,提高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水平,保证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条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执行时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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