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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08-25 14: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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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在商品房销售时,需向相关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应严格遵守商品房预(现)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商品房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从业能力、道德修养。

二、严格执行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监管制度,纳入资金监管的

开发项目,应按要求将预售商品房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买卖双方就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应通过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监管系统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

  1. 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销售现场显要位置公示抵押情况,不得销售已抵押或抵押范围内的房屋。

    (2)金融机构负责监管抵押借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设定抵

    押的项目需撤销抵押方可申办预售许可,取得许可后进行销售。

    (3)现房销售不得销售抵押范围内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抵押房屋,并在销售进程中明确告知意向购买人抵押情况。

    2.以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按以下

    要求办理:

    金融部门必须要求提供已网签并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不按规定及时网签而产生的一房二卖、售后再押、违规押后再售等违规情形的,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我局咨询投诉中心将进行专项检查,动态监管。涉及到违规不及时网签的,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将作出以下处理:暂停开发企业资质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系统,住建部门统一联合惩戒。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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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住建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在商品房销售时,需向相关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应严格遵守商品房预(现)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商品房从业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从业能力、道德修养。

二、严格执行预售商品房的资金监管制度,纳入资金监管的

开发项目,应按要求将预售商品房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买卖双方就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应通过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交易监管系统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

  1. 销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销售现场显要位置公示抵押情况,不得销售已抵押或抵押范围内的房屋。

    (2)金融机构负责监管抵押借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设定抵

    押的项目需撤销抵押方可申办预售许可,取得许可后进行销售。

    (3)现房销售不得销售抵押范围内的房屋,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抵押房屋,并在销售进程中明确告知意向购买人抵押情况。

    2.以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按以下

    要求办理:

    金融部门必须要求提供已网签并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不按规定及时网签而产生的一房二卖、售后再押、违规押后再售等违规情形的,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我局咨询投诉中心将进行专项检查,动态监管。涉及到违规不及时网签的,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将作出以下处理:暂停开发企业资质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系统,住建部门统一联合惩戒。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