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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0-09-11 09: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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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全民健康与全民健身深度融合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并且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与已经建成居住区无体育健身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规划、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明确维护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单位。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求各旗县区住建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严格将自然资源局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体育设施用地和建筑用房要求,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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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住建局    

 

为推动我市全民健康与全民健身深度融合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并且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与已经建成居住区无体育健身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规划、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明确维护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单位。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求各旗县区住建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严格将自然资源局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体育设施用地和建筑用房要求,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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