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暂行规定》
1.《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法定依据。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关口,按照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应特别注意建设工程中包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款所列内容,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不出现疏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必审范围。
2.《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办理住宅室内各阶段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审查特殊消防技术资料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需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技术申请资料。其中,第(1)项需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和“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两个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国家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对拟采用专家评审结论代替超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内容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
三、明确、规范受理要件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持续提升优化首府营商环境,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受理要件,给企业增设办理门槛。
2.对于特殊建设工程类型、面积的界定以及在室内装修时是否可以以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代替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等问题,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建办法〔2020]50号)文件要求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暂行规定》
1.《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法定依据。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关口,按照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应特别注意建设工程中包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款所列内容,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不出现疏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必审范围。
2.《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办理住宅室内各阶段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审查特殊消防技术资料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需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技术申请资料。其中,第(1)项需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和“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两个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国家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对拟采用专家评审结论代替超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内容的建设工程,不予受理。
三、明确、规范受理要件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持续提升优化首府营商环境,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受理要件,给企业增设办理门槛。
2.对于特殊建设工程类型、面积的界定以及在室内装修时是否可以以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代替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等问题,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建办法〔2020]50号)文件要求执行。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