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后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等工作行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合理引导城市更新、依据相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拟定了《呼和浩特市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功能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功能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既有建筑改造行为,促进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存量提升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既有建筑改变原使用功能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适用本办法。
既有建筑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但建筑内部进行重新装饰装修或调整空间布局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规划确认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手续;
1.住宅改为非住宅功能的、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的;
2.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改做其他功能的;
3.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交通、消防通道改做他用的;
4.使用功能改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功能的建筑;
5.违法建筑或违规搭建部分进行改造使用的;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 民用建筑增加楼层、增设楼板的中庭和共享空间、封闭架空层、建筑外扩等改变既有建筑规模的改扩建工程应补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用性质,不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确认文件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1.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类内部进行调整的(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类别外);
2.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工业及科研的配套办公、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等除外)建筑业态进行调整,调整为商店、办公、旅馆、餐饮、文体娱乐、培训机构、医养机构、民生公益服务性机构等;
3.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使用功能、建筑外轮廓、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仅对建筑局部平面作出分隔调整,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的;
4.在权属建设用地内,因既有建筑改造需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的。
5.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的,以及工业、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改变为营业场所的除外;
6.因煤改气、煤改电或者集中供热而闲置的锅炉房、换热站等;
7.实施外墙保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闲置的旧厂区、仓储,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利用后改变为公共建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众创空间、餐饮、娱乐、民生公益服务性等功能)的;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虽然不符合当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仍需暂时保留的,均不需要办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出具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确认文件。
改造后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或项目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改变功能规划方案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批复意见,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手续。
第九条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养老设施,保护建筑(含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其它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拓展利用的,依据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改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既有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抗震)的鉴定(检测):
1.超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
2.房屋存在拆改主体结构、超出原设计使用荷载的情况。
3.房屋建筑主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后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等工作行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合理引导城市更新、依据相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拟定了《呼和浩特市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功能确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功能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既有建筑改造行为,促进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存量提升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既有建筑改变原使用功能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适用本办法。
既有建筑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但建筑内部进行重新装饰装修或调整空间布局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规划确认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手续;
1.住宅改为非住宅功能的、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的;
2.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改做其他功能的;
3.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交通、消防通道改做他用的;
4.使用功能改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功能的建筑;
5.违法建筑或违规搭建部分进行改造使用的;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 民用建筑增加楼层、增设楼板的中庭和共享空间、封闭架空层、建筑外扩等改变既有建筑规模的改扩建工程应补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用性质,不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确认文件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1.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类内部进行调整的(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类别外);
2.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工业及科研的配套办公、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等除外)建筑业态进行调整,调整为商店、办公、旅馆、餐饮、文体娱乐、培训机构、医养机构、民生公益服务性机构等;
3.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使用功能、建筑外轮廓、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仅对建筑局部平面作出分隔调整,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的;
4.在权属建设用地内,因既有建筑改造需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的。
5.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的,以及工业、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改变为营业场所的除外;
6.因煤改气、煤改电或者集中供热而闲置的锅炉房、换热站等;
7.实施外墙保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闲置的旧厂区、仓储,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利用后改变为公共建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众创空间、餐饮、娱乐、民生公益服务性等功能)的;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虽然不符合当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仍需暂时保留的,均不需要办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出具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确认文件。
改造后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或项目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改变功能规划方案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批复意见,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手续。
第九条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养老设施,保护建筑(含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其它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拓展利用的,依据相关政策开展工作。
第十条 既有建筑改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既有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抗震)的鉴定(检测):
1.超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
2.房屋存在拆改主体结构、超出原设计使用荷载的情况。
3.房屋建筑主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