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现就房屋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鉴定类别。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房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必要时应考虑抗震要求(需要抗震鉴定的项目必须由具有抗震资质的机构进行)。
二、推行从业告知承诺制。注册地在呼和浩特市以外的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鉴定业务时,应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明确机构负责人和驻地负责人、办公地址、试验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应计量认证的试验室或与我市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合作。鉴定机构要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合理确定鉴定价格,不得扰乱鉴定市场秩序。
三、强化质量体系运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文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承接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现场检测前应制定鉴定方案,房屋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进行校对、审核、批准。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注册人员并取得单位相应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及职责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19】675号)执行。
四、规范现场检测行为。鉴定机构现场检测、数据处理等要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标准,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抽样检测,做到测点随机、数量合规,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对于有有效设计文件的项目,可通过抽样检测验证结构参数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截面尺寸、混凝土强度、钢筋规格、数量的检测;钢结构构件应进行截面尺寸、钢材品种、焊缝及锚栓连接质量等参数的检测;砌体构件应进行块材、砂浆品种、砌筑质量检查和块材、砂浆强度检测。对于无有效设计文件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检测,当采用抽样检测时,检验批宜按楼层划分,检测的深度应满足结构建模要求;对地基基础,应开展深入调查,必要时应由专业机构开展地质勘查。
五、提升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标准,按照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由构件、子单元到鉴定单元逐级评定,不得省略评级过程,不得简化鉴定程序,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不得混合进行评定,确保各子项评级逻辑严密,结论准确合理、客观公正。鉴定报告应满足深度要求并确保完整性。要强化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严禁迎合业主,依业主的主观意愿作为评级依据。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完善鉴定档案管理。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纸质存档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评审记录表、合同、现场检查检测记录、结构计算书、鉴定报告、设计施工资料等;电子存档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自动设备的电子记录、现场影像等,并以光盘刻录归档。档案材料按项目或单栋房屋归档保存。
七、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从业人员在标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组织技术交流研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要加强法纪教育,将行业法律法规等列入培训内容,提高法制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强化负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公开曝光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让从业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八、强化鉴定机构监管。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落实鉴定机构从业告知制度,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机构的市场行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属于外省市的鉴定机构的要坚决清出我市,并抄告机构注册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现就房屋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鉴定类别。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房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或可靠性鉴定,必要时应考虑抗震要求(需要抗震鉴定的项目必须由具有抗震资质的机构进行)。
二、推行从业告知承诺制。注册地在呼和浩特市以外的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鉴定业务时,应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明确机构负责人和驻地负责人、办公地址、试验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鉴定机构应具有相应计量认证的试验室或与我市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合作。鉴定机构要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合理确定鉴定价格,不得扰乱鉴定市场秩序。
三、强化质量体系运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文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承接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现场检测前应制定鉴定方案,房屋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进行校对、审核、批准。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注册人员并取得单位相应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及职责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19】675号)执行。
四、规范现场检测行为。鉴定机构现场检测、数据处理等要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标准,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抽样检测,做到测点随机、数量合规,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对于有有效设计文件的项目,可通过抽样检测验证结构参数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截面尺寸、混凝土强度、钢筋规格、数量的检测;钢结构构件应进行截面尺寸、钢材品种、焊缝及锚栓连接质量等参数的检测;砌体构件应进行块材、砂浆品种、砌筑质量检查和块材、砂浆强度检测。对于无有效设计文件的项目,应进行充分的检测,当采用抽样检测时,检验批宜按楼层划分,检测的深度应满足结构建模要求;对地基基础,应开展深入调查,必要时应由专业机构开展地质勘查。
五、提升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鉴定相关标准,按照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由构件、子单元到鉴定单元逐级评定,不得省略评级过程,不得简化鉴定程序,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不得混合进行评定,确保各子项评级逻辑严密,结论准确合理、客观公正。鉴定报告应满足深度要求并确保完整性。要强化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严禁迎合业主,依业主的主观意愿作为评级依据。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完善鉴定档案管理。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报告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纸质存档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评审记录表、合同、现场检查检测记录、结构计算书、鉴定报告、设计施工资料等;电子存档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自动设备的电子记录、现场影像等,并以光盘刻录归档。档案材料按项目或单栋房屋归档保存。
七、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从业人员在标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组织技术交流研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要加强法纪教育,将行业法律法规等列入培训内容,提高法制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强化负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公开曝光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让从业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八、强化鉴定机构监管。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落实鉴定机构从业告知制度,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机构的市场行为,提升鉴定工作质量。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属于外省市的鉴定机构的要坚决清出我市,并抄告机构注册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