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
为了发挥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金的效能,更好的缓解建筑企业因施工任务不足造成的社会保险缴费困难问题,更好的维护我市建筑业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帮扶工作的通知》(内建办函[2022]654号)转发给你们,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帮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建筑业企业法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思想,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企业必须严格按文件要求自查,自查后符合享受调剂帮扶条件的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企业自查情况反馈意见》(附件2)上报市质安中心204房间。待自治区住建厅下发困难企业调剂帮扶工作方案后,我局按要求开展审计核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企业取消调剂帮扶资格,未按时上报的视为自行放弃。
联系人:冯镛 联系电话:0471-5973601
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帮扶工作的通知(内建办函[2022]654号)
2.企业自查情况反馈意见
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量资金处置工作的通知(内建法[2020]198号,网址http://zjt.nmg.gov.cn/zwgk/tzgg/202101/t20210121_636255.html)
2022年11月25日
企业自查情况反馈意见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我企业 (企业名称) 已收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帮扶工作的通知》,对照文件要求,经过自查,我企业符合申请调剂帮扶资金资格。我企业承诺所提供的自查结果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审计核查等相关工作。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
为了发挥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金的效能,更好的缓解建筑企业因施工任务不足造成的社会保险缴费困难问题,更好的维护我市建筑业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帮扶工作的通知》(内建办函[2022]654号)转发给你们,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帮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建筑业企业法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思想,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企业必须严格按文件要求自查,自查后符合享受调剂帮扶条件的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企业自查情况反馈意见》(附件2)上报市质安中心204房间。待自治区住建厅下发困难企业调剂帮扶工作方案后,我局按要求开展审计核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企业取消调剂帮扶资格,未按时上报的视为自行放弃。
联系人:冯镛 联系电话:0471-5973601
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帮扶工作的通知(内建办函[2022]654号)
2.企业自查情况反馈意见
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量资金处置工作的通知(内建法[2020]198号,网址http://zjt.nmg.gov.cn/zwgk/tzgg/202101/t20210121_636255.html)
2022年11月25日
企业自查情况反馈意见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我企业 (企业名称) 已收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帮扶工作的通知》,对照文件要求,经过自查,我企业符合申请调剂帮扶资金资格。我企业承诺所提供的自查结果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审计核查等相关工作。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