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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04-18 1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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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金山高新产业开发区建管局、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管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有效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遏制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人员只投标不履约、随意变更等不良行为,构建诚信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三、人员管理

(一)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最多不得兼任超过3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跨旗县区兼任的应当能满足到岗履职要求,否则不得兼任。

(二)项目中标或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后,“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招投标信息系统”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下同)锁定为在建(监)状态。

(三)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或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可申请在建(监)状态解锁。

(四)施工现场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管理范畴。

四、人员变更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变更后的人员业绩、信誉、执业资格和职称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有关要求,且不低于变更前人员的相应条件。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对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项目经理(总监),各级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更换。

(一)变更条件

项目负责人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辖区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予以变更:

1.项目负责人失踪或死亡的;

2.项目负责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职责的;

3.项目负责人因辞职、离职、退休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注销注册的;

4.项目负责人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5.项目负责人被责令停止、吊销、撤销执业资格的;

6.项目负责人因孕产或长期(3个月以上)重大疾病不能继续履职的;

7.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开工后停工超过84天未复工。

8.因不可抗力因素持续受阻碍必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证明材料

1.变更属于失踪或死亡情形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文书或死亡医学证明;

2.变更属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文书或医学鉴定证明。

3.变更属于因辞职、离职、退休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注销注册的,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人社部门退休证明和企业停止社保缴纳等证明材料,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执业证书状态,并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核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否注销或变更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4.变更属于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情形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相应文书;

5.变更属于被责令停止、吊销、撤销执业资格情形的,应当提供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业监督部门相关文件;

6.变更属于孕产或长期重大疾病情形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医学诊断证明,以及不低于5000元的住院押金缴费凭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等。

7.变更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停工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详尽说明。

8.变更因不可抗力的,应提供受阻碍相应证明材料并详尽说明。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三)施工(监理)企业未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变更,由辖区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令整改:

1.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明知中标后无法到岗履职的、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

2.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经大数据比对查询发现仍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的;

3.项目经理(总监)未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的;

4.项目经理在实名制平台到岗考勤率连续两个月低于80%,且每个月在岗履职时间不足96个小时的(按每日至少4小时在岗时间计算,下同);总监理工程师在实名制平台到岗考勤率连续两个月低于60%,且每个月在岗履职时间不足72个小时的;

5.项目负责人的在建(监)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人社或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但仍未解决的;

6.项目负责人的在建(监)项目存在质量和事故安全隐患,被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未整改到位的。

(四)招标人(建设单位)故意设置与实际需求不符的工期,或设置的工期、现场明显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中标人也未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要求澄清或修改,造成暂停施工情形的,不予变更

(五)变更程序

1.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将拟变更人员录入“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五方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审核通过,填报《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核,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辖区住建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2.辖区住建部门、市质安中心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变更应在政府公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3.辖区住建部门、市质安中心在审查或公示期间发现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变更备案,退回变更申请并说明情况,记录相关企业和个人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辖区住建部门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当日将变更备案情况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及时锁定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在建(监)状态。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

(六)对骗取中标的处理措施

1.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明知中标后无法到岗履职或者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取消企业中标资格,限制原中标企业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5年。

2.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经大数据比对查询发现仍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的,限制原中标企业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5年。

(七)施工现场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该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变更比例不得超过中标(直接发包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50%。

五、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充分履行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监理)企业申请变更人员的相关信息和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对结果负责。项目负责人变更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信息的变更手续。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及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块”,对项目人员变更情况进行登记,相关单位应及时审核,工程业绩计入变更后且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三)各地区住建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横向统筹,推行“市场”与“现场”双驻双查,通过注册证书线上锁定、实名制考勤管理督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的同时,要结合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障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形成多维度监管合力。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记企业诚信不良行为,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发建筑市场风险提醒函,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1.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年内存在两次人员变更的;

2.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中标(直接发包合同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变更超过50%的。

(四)各地区应及时归档人员变更材料、闭环管理。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区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未对辖区项目尽到风险提醒、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责任的、任由建设单位擅自变更管理人员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受理未办结(包括在公示期间)的变更备案事项应按本通知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并说明情况。2017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7〕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基础材料清单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表

3.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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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8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局、金山高新产业开发区建管局、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管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行为,有效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遏制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人员只投标不履约、随意变更等不良行为,构建诚信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三、人员管理

(一)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最多不得兼任超过3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跨旗县区兼任的应当能满足到岗履职要求,否则不得兼任。

(二)项目中标或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后,“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招投标信息系统”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下同)锁定为在建(监)状态。

(三)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或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可申请在建(监)状态解锁。

(四)施工现场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管理范畴。

四、人员变更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变更后的人员业绩、信誉、执业资格和职称等应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有关要求,且不低于变更前人员的相应条件。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对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项目经理(总监),各级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更换。

(一)变更条件

项目负责人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辖区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予以变更:

1.项目负责人失踪或死亡的;

2.项目负责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职责的;

3.项目负责人因辞职、离职、退休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注销注册的;

4.项目负责人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5.项目负责人被责令停止、吊销、撤销执业资格的;

6.项目负责人因孕产或长期(3个月以上)重大疾病不能继续履职的;

7.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开工后停工超过84天未复工。

8.因不可抗力因素持续受阻碍必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证明材料

1.变更属于失踪或死亡情形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文书或死亡医学证明;

2.变更属于丧失或部分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文书或医学鉴定证明。

3.变更属于因辞职、离职、退休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注销注册的,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人社部门退休证明和企业停止社保缴纳等证明材料,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执业证书状态,并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核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否注销或变更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4.变更属于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情形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相应文书;

5.变更属于被责令停止、吊销、撤销执业资格情形的,应当提供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业监督部门相关文件;

6.变更属于孕产或长期重大疾病情形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医学诊断证明,以及不低于5000元的住院押金缴费凭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等。

7.变更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停工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详尽说明。

8.变更因不可抗力的,应提供受阻碍相应证明材料并详尽说明。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三)施工(监理)企业未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变更,由辖区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令整改:

1.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明知中标后无法到岗履职的、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

2.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经大数据比对查询发现仍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的;

3.项目经理(总监)未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的;

4.项目经理在实名制平台到岗考勤率连续两个月低于80%,且每个月在岗履职时间不足96个小时的(按每日至少4小时在岗时间计算,下同);总监理工程师在实名制平台到岗考勤率连续两个月低于60%,且每个月在岗履职时间不足72个小时的;

5.项目负责人的在建(监)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被人社或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但仍未解决的;

6.项目负责人的在建(监)项目存在质量和事故安全隐患,被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未整改到位的。

(四)招标人(建设单位)故意设置与实际需求不符的工期,或设置的工期、现场明显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中标人也未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要求澄清或修改,造成暂停施工情形的,不予变更

(五)变更程序

1.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将拟变更人员录入“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五方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审核通过,填报《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附件1)和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核,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辖区住建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2.辖区住建部门、市质安中心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变更应在政府公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3.辖区住建部门、市质安中心在审查或公示期间发现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变更备案,退回变更申请并说明情况,记录相关企业和个人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辖区住建部门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当日将变更备案情况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及时锁定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在建(监)状态。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

(六)对骗取中标的处理措施

1.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明知中标后无法到岗履职或者提供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取消企业中标资格,限制原中标企业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5年。

2.项目经理(总监)在投标前通过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经大数据比对查询发现仍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总监)的,限制原中标企业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2年。限制原项目负责人在我市参与投标活动或直接承包,限制期限不少于5年。

(七)施工现场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由建设单位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该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变更比例不得超过中标(直接发包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50%。

五、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充分履行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监理)企业申请变更人员的相关信息和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对结果负责。项目负责人变更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信息的变更手续。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及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块”,对项目人员变更情况进行登记,相关单位应及时审核,工程业绩计入变更后且组织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三)各地区住建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横向统筹,推行“市场”与“现场”双驻双查,通过注册证书线上锁定、实名制考勤管理督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的同时,要结合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障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形成多维度监管合力。

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记企业诚信不良行为,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发建筑市场风险提醒函,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1.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年内存在两次人员变更的;

2.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中标(直接发包合同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变更超过50%的。

(四)各地区应及时归档人员变更材料、闭环管理。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区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未对辖区项目尽到风险提醒、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责任的、任由建设单位擅自变更管理人员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受理未办结(包括在公示期间)的变更备案事项应按本通知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回并说明情况。2017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7〕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基础材料清单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表

3.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