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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 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05-26 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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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为进一步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进一步理顺交易流程,提升监管效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另有约定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工作4.0行动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精神,明确落实要点和任务分工,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三、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推广应用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统筹相关部门工作标准、办理要件,统一制定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加强存量房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经纪服务行为,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培训,指导经纪机构落实存量房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要求。

四、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推广使用《示范文本》作为不动产存量房转移登记的收件材料,交易信息共享是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的基础条件,住建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提供的挂接房屋ID接口,将房屋ID与不动产单元代码进行挂接,做好住建与不动产数据关联基础工作。住建部门上传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在线填写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并对该合同进行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通过接口实时查询是否已共享住建部门网签备案信息及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对已共享并可调取使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不再收取纸质合同,防止“一房多卖”、“先买后抵”、“阴阳合同”。

五、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的有关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与住建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数据对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系统接入指南,指导各商业银行按照自愿原则接入系统。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

六、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的有关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与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对接,共享网签备案信息,以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示范文本》为依据,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将公积金贷款发放至交易监管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七、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系统和税务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督导市、旗县(区)税务部门收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示范文本》作为评判缴税额度依据。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屋交易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遵循《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屋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并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代收代付代管交易资金,不得误导、协助交易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全面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示范文本》的网上签约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系统将合同的电子文本传送至住建部门信息系统。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屋经纪业务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系统用户注册,领取密钥。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户注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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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 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不动产交易登记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6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呼和浩特市房产交易中心、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为进一步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进一步理顺交易流程,提升监管效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另有约定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应当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款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工作4.0行动任务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精神,明确落实要点和任务分工,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三、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推广应用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统筹相关部门工作标准、办理要件,统一制定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加强存量房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经纪服务行为,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培训,指导经纪机构落实存量房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要求。

四、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推广使用《示范文本》作为不动产存量房转移登记的收件材料,交易信息共享是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的基础条件,住建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提供的挂接房屋ID接口,将房屋ID与不动产单元代码进行挂接,做好住建与不动产数据关联基础工作。住建部门上传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在线填写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并对该合同进行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通过接口实时查询是否已共享住建部门网签备案信息及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对已共享并可调取使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电子版,不再收取纸质合同,防止“一房多卖”、“先买后抵”、“阴阳合同”。

五、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的有关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与住建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数据对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系统接入指南,指导各商业银行按照自愿原则接入系统。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

六、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的有关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与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对接,共享网签备案信息,以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示范文本》为依据,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将公积金贷款发放至交易监管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七、落实建房〔2020〕61号通知关于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系统和税务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督导市、旗县(区)税务部门收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示范文本》作为评判缴税额度依据。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屋交易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遵循《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屋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并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代收代付代管交易资金,不得误导、协助交易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全面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示范文本》的网上签约服务。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屋网上交易系统将合同的电子文本传送至住建部门信息系统。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屋经纪业务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系统用户注册,领取密钥。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户注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