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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案(草案)的解读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6-18 15: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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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5年,市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2007年,国家七部门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同时(建住房[2004]77号)废止。我市(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相关内容未及时按照(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进行修订,部分条款政策已不适用现行国家经房政策。

       同时,根据(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我市于2006年开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至今已过去10年,部分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目前已满5年以上,存在上市交易要求,因此,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十分迫切。(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修订草案中有关条款根据(建住房[2007]258号)进行了修正,并增加了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部分条款,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可促进下一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调整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

       根据国家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我市根据《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以及《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呼政发〔2007〕53号),将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调整为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

       根据国家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我市(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4年可上市交易,现调整为5年。

      (三)调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缴交比例

       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北京等省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为简化交易流程、便于操作,经慎重研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其标准是交易时点房屋市场评估价和最初合同价的差价部分的30%(房屋出让净收益的30%)。

      (四)新增部分条款为上市交易必要内容

       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提供政策支撑,此次修订草案中根据我市实际增加了部分条款以规范经房上市交易行为。新增内容从费用缴交、先行上市、交易要件、交易流程、限制交易情形、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等几方面对《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经房上市交易方面增加切合我市实际,更具操作性的管理措施,能够为经房交易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推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该办法经市长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制定该项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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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案(草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8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建局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5年,市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2007年,国家七部门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同时(建住房[2004]77号)废止。我市(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相关内容未及时按照(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进行修订,部分条款政策已不适用现行国家经房政策。

       同时,根据(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我市于2006年开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至今已过去10年,部分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目前已满5年以上,存在上市交易要求,因此,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十分迫切。(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修订草案中有关条款根据(建住房[2007]258号)进行了修正,并增加了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部分条款,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可促进下一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调整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

       根据国家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我市根据《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以及《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呼政发〔2007〕53号),将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调整为65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二)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

       根据国家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我市(2005年市政府令第11号)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4年可上市交易,现调整为5年。

      (三)调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缴交比例

       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北京等省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为简化交易流程、便于操作,经慎重研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其标准是交易时点房屋市场评估价和最初合同价的差价部分的30%(房屋出让净收益的30%)。

      (四)新增部分条款为上市交易必要内容

       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提供政策支撑,此次修订草案中根据我市实际增加了部分条款以规范经房上市交易行为。新增内容从费用缴交、先行上市、交易要件、交易流程、限制交易情形、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等几方面对《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在经房上市交易方面增加切合我市实际,更具操作性的管理措施,能够为经房交易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推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该办法经市长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制定该项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