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激发存量房市场活力,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和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业务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市四区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服务平台等。二、网签备案要求(一)全面提供网签服务: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存量房屋买卖业务时,应当使用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市住建局交易监管系统为交易当事人办理网上签约。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税务部门核缴税、公积金审批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和交易资金监管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自行交易的,可直接到住建主管部门办理房源核验、网签合同、房屋交易等手续,也可委托具备交易监管系统使用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完成房源核验、网签合同等手续。(二)网签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按规定完成线上机构备案、人员实名登记后,方可申请开通网签业务权限。每家经纪机构仅可以总部签约中心为单位获取业务权限,并授权专人办理网签,人员变动须报市住建局备案。(三)合格网签服务点: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可在经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的任意一个具备网签资格的签约中心办理。网签服务点应配置必要的网签设备,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并悬挂“呼和浩特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服务点”标识。(四)信息真实性:经纪机构应确保网签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交易信息。(五)及时备案:经纪机构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确保交易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六)加强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存量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自愿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须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住建主管部门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三、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材料和流程(一)网签申报:1.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卖方委托,核查卖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及买受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经纪机构居间服务合同等材料。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交易监管系统对该房屋状态进行核验,若存在限制交易情形应及时告知交易双方。2.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交易当事人通过交易监管系统签订《合同示范文本》,交易当事人确认合同信息后签名或盖章,提交市住建局审核备案生成合同编号。(二)网签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须持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网签备案合同等相关材料,共同到市住建局现场采集影像资料变更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经纪机构出具存量房网签并已经备案的,需经纪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三)网签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须持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网签备案合同等相关材料,共同到市住建局现场采集影像资料注销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经纪机构出具存量房网签并已经备案的,需经纪机构提交注销申请。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交易当事人可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网签备案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单方申请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以上业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均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四、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合同网签备案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交易当事人身份核验和房源核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二)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擅自进行相关系统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三)出借网签账号或登录密钥供他人使用;(四)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五)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六)隐瞒经纪行为让交易当事人以自行交易方式申报网上签约;(七)其他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五、技术支持与培训(一)系统操作培训:市住建局为经纪机构提供交易监管系统的操作培训,各经纪机构须按时派人参加并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系统使用流程。(二)技术支持:市住建局提供交易监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经纪机构如遇技术问题,可及时联系技术支持部门0471-6201472。六、工作要求(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系统操作流程完成各项工作,及时向委托人告知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等事项。办理业务时应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查询其他人员房产信息,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当事人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处理个人信息中如对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落实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共同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诚信经营。(三)市住建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使用系统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机构网签业务权限、公示曝光并依规进行查处;对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备案材料等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列入行业黑名单。七、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3月8日起正式实施,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全面推行网签备案。特此通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解决评标专家专业性不足、责任心不强、决策支撑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巩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专项清理成果,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4〕2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价办法》(内建市〔2025〕5号),决定开展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围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二、工作措施从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入手,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一)全面考核。即日起,对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进行逐一审核,重点审核: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评标专家是否符合在库资格,评标专业是否与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相匹配。对不符合在库资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基本信息不完善拒不整改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评标专家必须清退的标准》的评标专家,要按规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二)实行聘期制。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第十五条,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标专家向自治区住建厅推荐聘任,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前30日,评标专家可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符合入库标准的予以续聘,否则到期自动解除聘任关系。(三)年度履职考核。对聘任期内的评标专家,建立年度履职考核机制,每年组织一次测试或评估,确认在库专家是否仍具备在库条件,是否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评标质量。履职情况包括:1.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3.评标客观公正情况;4.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5.配合各级住建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和投诉处理等情况;6.参加教育培训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并通知到评标专家,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我局将与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四)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因自身原因自觉无法胜任评标任务的,鼓励自愿退出。自愿退出应由评标专家本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住建部门和专家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工作,强化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动态考核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评标专家的参与度和配合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加强培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标专家专题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评标典型案例、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确保专家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将培训参与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内容,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对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专家进行通报批评。(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我局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年度履职考核,通过在线测试、电子评分等方式提高考核效率。对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考核结果等要量化统计分析,为动态调整专家库提供科学依据。(四)公正透明廉洁,确保考核公信力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局机关纪委将全程参与考核工作,监督考核过程,防止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动态考核结果将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日常管理和动态考核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联系人:王春涛 边 昕 联系方式:0471-5986041
广大市民:为了更好的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业务,方便广大业主就近选择网点办理缴存业务,现将调整后的归集网点及归集窗口公布如下:所属区域网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新城区农业银行网点东二环九号住建局业务大厅三楼51-56号窗口杜素文4921301新城区浦发银行兴安北路支行海拉尔大街满世尚都商业楼104号陈喆2842583新城区浦发银行新华大街支行新华大街69号(昭君大酒店一楼)姜旸2842611新城区浦发银行成吉思汗大街支行成吉思汗大街财富港商业中心106-108号商铺井芳2842499赛罕区浦发银行分行营业部敕勒川大街18号东方君座B座卢星星2842686玉泉区浦发银行玉泉支行锡林南路西侧万锦-枫泽湾商业11号楼一层胡月凤2842477回民区农业银行网点新华西街明泽广场高层写字楼A座2楼邬培英1504784561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3]167号文件)要求,我局受住建厅委托对2025年度第九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时间:2025年3月19日-2025年3月2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存异议,可来电或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受理地点: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审批窗口电话:0471-5332072附件:2025年度第九批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委托审查)审查意见汇总表序号企业名称申请事项审查意见1内蒙古榕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2内蒙古守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申请通过3内蒙古康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4内蒙古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5内蒙古景贤建设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6内蒙古众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7内蒙古茂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8内蒙古日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9内蒙古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申请通过
各旗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部门,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秩序,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的管理落到实处,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坚持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保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一)在本市开展咨询造价业务的企业,需登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fcxjsj.huhhot.gov.cn(住建业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采集)”进行企业信息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身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信息上传后即可在市住建局官网企业资质查询一栏中公开企业信息。根据市住建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未及时上传企业信息的将无法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将影响参与公开招标活动。(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业;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技术手段;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咨询成果质量。(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公正客观、依法独立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四)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承接业务,不得采用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项目。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收费方式与金额、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加盖企业、机构公章及编制、审核人员的执业印章,注明编制日期。成果文件必须依据可靠的资料和数据编制,确保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结论合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出具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因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管理(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注册范围内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亲自编制、审核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亲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二)鼓励从业人员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参加各类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活动,加强自律管理,提升业务素质。(三)从业人员不得将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由企业保管、使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不得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不得违规“挂证”和多头执业。三、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主体管理责任(一)各旗县区住建局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督促本辖区内咨询造价企业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二)各旗县区住建局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投诉多、信用差的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要加大检查频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市住建局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市住建局及各旗县区住建局将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3月18日联系人:雷 岩 6321383(市住建局标准定额科)云俊平 5954582(市质安中心标准定额科)
各位公租房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广大市民朋友:近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配合公租房承租人违规发布公租房房源租赁(转租)信息、提供经纪服务,此举严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公租房的公平分配与合理使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和公租房管理良好秩序,现郑重公告如下:一、严守规定,杜绝租借牟利(一)使用范围限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仅允许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如配偶、子女等)共同居住,不得挪作他用。(二)禁止转租转借。严禁任何形式的转租、转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公租房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给第三方居住。承租人仅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权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主体。(三)禁止违规经营。严禁利用公租房从事房屋中介(经纪)、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公租房提供出租、转租、转借、出售等经纪服务或协助参与公租房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等;不得发布任何关于公租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的信息,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不得上架任何关于公租房房源信息。(四)禁止变相牟利。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牟取利益,尤其禁止加价转租、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二、违规必究,严惩不贷对于违反房地产经纪相关法规等规定的行为,我局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联合信访、公安以及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共同整治,一经查实,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依法查处。三、认真自查,社会监督(一)请各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进行自查自纠,严格内部相应业务管理,清查并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公租房住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房地产市场和公租房管理秩序。(二)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租赁不符合政策的保障性住房或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提供线索。(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471-12345 0471-6201500(市住建局房产经纪业务)青资宜居公司举报电话如下:玉泉区服务站:康居家园0471-6302621 祥和苑0471-5314316 回民区服务站:塞外安康新居0471-4366287 赛罕区服务站:阳光美居0471-3978638新城区服务站:塔利0471-4967619 惠新苑0471-4965409 安居新城0471-638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