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立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及消防验收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科学安全解决我市建设工程重大消防项目及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建立专家库由市住建局负责组建,具体工作由消防监督管理科承办。专家库的建立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申报方式,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申请表》,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领导小组审定,符合要求的专家名单经公示,若无异议,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二、申报条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范围内选拔。要求入库专家具备以下条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少具有15年以上从事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且熟悉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具有较深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副高(含副高)职称资格以上并取得5年以上(不含5年)执业资格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及给排水方向)、注册电气工程师;(二)具备应急救援机构(原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从事国家消防科研机构编制人员(国家消防规范标准编制人员可优先考虑);(三)从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20年以上者,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可适当放宽考虑。三、有下列行为的,不再担任专家1、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2、借市消防技术专家名义承揽业务、谋取利益的;3、一年内连续两次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要求参与工作的;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专家的;5、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专家的。四、专家申报所需材料1.《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申请表》;2.单位对本单位自荐人员,形成推荐意见并签章(无单位或已退休人员不需单位推荐);3.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5.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10月25日前报送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监督管理科,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hzjxfk@163.com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刘佳慧联系电话:0471 —6326216附件: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申请表2021年10月13日

    2021-10-22 朗读
  •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激发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呼政办字[2021]74号)精神,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住建行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一)在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26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8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优化审批服务17项。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为直接取消审批。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为直接取消审批。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为直接取消审批。4、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为直接取消审批。5、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为直接取消审批。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资质)为直接取消审批。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为直接取消审批。8、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为直接取消审批。9、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为审批改为备案。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5、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6、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7、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8、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行业甲级资质及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19、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甲级、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20、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21、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22、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22、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23、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2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2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资质,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2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二)在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1项优化审批服务。27、供热经营许可审批改革为优化审批服务。二、法律依据上述事项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7项改革事项,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7项,自治区住建厅审批11项,市审批局审批8项。市住建局对27项改革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一)明确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二)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对发现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四)实施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以及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五)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四、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根据工作实际,按职能分解任务如下:(一)市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1、监管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资质,部分专业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辅助工作。2、监管对象: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1、监管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辅助工作。2、监管对象:建筑施工企业。(三)市住建局标定科1、监管事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行业甲级资质及部分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甲级、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事中事后监管。2、监管对象:呼和浩特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四)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1、监管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2、监管对象:呼和浩特市供热企业、燃气企业。五、其他事项依法对上级住建部门及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上述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对所承担的职能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进行梳理细化,建立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压实对相关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021-08-27 朗读
  • ​关于对全市恒大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针对近期恒大集团建设项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访投诉问题,按照市治欠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加大化解矛盾力度,防止事态扩大,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全市恒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排查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并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处置,保证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对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和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请各地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属地恒大集团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隐患解决的措施,并按周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2.请局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排部署,对监管的在建恒大集团项目进行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处理。3.市住建局将对存在拖欠问题的恒大集团项目进行督查。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6日    

    2021-08-26 朗读
  • 关于开展2021年呼和浩特市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市四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建筑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市住建局决定在市四区住建局、局属各部门日常检查基础上,开展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现就有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市四区范围内在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二次结构施工阶段及外保温施工阶段。二、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二)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三)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四)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项目质量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地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三、工作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8月15日前)市四区住建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单位),对照《2021年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整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进行自查自纠。(二)执法抽查阶段(2021年8月10日至9月30日)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抽查,对于抽查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处罚。(三)总结经验阶段(2021年9月30日至10月20日)对于前一阶段的执法检查情况汇集总结。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用档案,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为,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四、措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二)加强技术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与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有效联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构建联合、互补、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检查取得实效。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2021年8月4日

    2021-08-26 朗读
  • 转发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权益,结合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实际情况决定对现行预算定额的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内建标[2021]1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2021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现行预算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权益,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预算定额的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2017)、《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NM3-102<01-12>-2017)、《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DNM3-103<01-07>-2017)、《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工程预算定额》(DNM3-104<01-02>-2017)、《内蒙古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01>-2018)、《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1<02>-2018)、《内蒙古自治区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NM3-106-2018)、《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DNM3-107<01-02>-2018)、《内蒙古自治区乳品工业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DNM3-108-2018)等,定额人工费调增10%。(二)《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DYD15-801-2010)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DYD15-901-2010)在《关于调整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8〕381号)的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含机上人工费)再调增10%,调增后调整系数为1.98。(三)《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DYD15-10<01-03>-2013)在《关于调整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市政养护等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18〕381号)的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含机上人工费)再调增10%,调增后调整系数为1.21。(四)以上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二、调整方法(一)本次人工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发文之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发文之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规定。

    2021-08-19 朗读
  •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部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及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内建人[2021] 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部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工作的通知》(内建人函[2021]431号)要求,现就部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岗位试验员、测量员、预算员二、报名方式学员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系统栏目中,内蒙古自治区住建行业从业人员考核(测试)信息系统考生报名入口注册登录,选择所属盟市、测试机构完成报名,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测试机构是呼和浩特市新力职业培训学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和呼和浩特市兴泰职业培训学校。报名成功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教育培训服务科(原呼市城建培训中心)核验个人信息。三、测试方式全区统一采用计算机无纸化测试方式进行,考生进入考场前持本人身份原件经人证核验机核验通过后方可登录在线考试系统参加测试。测试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两部分,一场进行,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200分。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当天可安排一次补考,两部分成绩均60分以上视为合格,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电子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四、具体时间安排测试报名时间;2021年8月1日-8月16日考生信息审核时间;2021年8月17日-8月31日测试时间;2021年9月1日-9月10日五、有关要求一是要加强监督指导,提高测试质量。呼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加强测试过程监督指导,对关键环节要开展不定期抽查,于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清出测试机构名单。二是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安全有序开展测试工作。

    2021-08-09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