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自治区住建厅 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通知》(内建标函[2022]476号)转发给你们,《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请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特此通知2022年8月5日

    2022-08-05 朗读
  • 转发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现将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市函〔2022〕28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已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网址:http://110.16.70.26:81/webserver/app/index.html),请你们迅速按照文件要求予以落实,由专人进行日常系统管理,确保辖区内企业、人员、项目、诚信等信息全面完整;同时做好历史项目信息补录工作。(联系人:孙贝尔,联系电话:0471-6321371)2022年7月10日

    2022-07-20 朗读
  • 关于消防设计审查复审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设计院、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流程,确保消防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及参建各方,按照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重新对施工图全面排查并修改完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图纸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复审。二、施工图审查机构针对修改变更部分图纸进行技术审查复审,并按照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对项目整体施工图及原技术审查报告进行全面排查后,按照自治区住建厅模板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三、复审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应明确以下事项:(一)修改变更部分设计审查情况。(二)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编号。(三)审查结论应明确修改变更部分情况,以及原施工图审查情况,并明确项目总体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是否合格。四、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对经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记录。2022年7月11日

    2022-07-14 朗读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的通知》(内建质[2022]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22]433号)文件,并要求如下:一、凡属于以上文件中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范围内的项目(需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均由项目主体对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自审,并由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装饰装修、老旧小区改造等不需重新勘察的项目,勘察单位不需承诺),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不再需要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二、各旗县区住建局应加强对免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事中事后监管,在施工许可核发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免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对发现存在违反承诺事项或在结构、消防、节能等方面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各旗县区住建局责令相关单位限期对图纸和现场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函告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撤销施工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施工,整改合格或重新审批后方可复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的通知》(内建质[2022]98号)2.《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22]433号)2022年7月11日

    2022-07-14 朗读
  • 呼和浩特市2022年第二季度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状况报告

        一、监测情况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呼市水质监测中心对城市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了监测,其中公共供水厂11座、自建供水厂1座,管网水采样点30个(详见附表)。(一)采样点位1.公共供水出厂水:取自水厂出水口。2.公共供水管网水:取自用户水龙头。(二)监测项目1.公共供水出厂水:检测项目为国家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出厂水的常规指标(42项)。2.公共供水管网水:检测项目为国家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中要求的管网水的检测项目(7项)。二、检测标准及方法国家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国家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三、评价结果检测结果合格率100%,详见附表。

    2022-07-08 朗读
  •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计划,与市场监督局联合对在我市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我市执业的外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二、检查时间2022年7月。三、检查内容(一)企业执业情况。(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成果质量。(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情况。四、检查方式1.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项目进行自查,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业绩统计表》(见附件)。2022年7月13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业绩统计表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定额服务科。2.从全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随机抽取8%,进行实地检查。五、检查依据(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八)《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十)国家、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有关规定。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积极备检。各企业要重视此次检查,积极配合,根据检查通知和检查要求安排联络人员、提供检查资料和必要的检查场所。备检企业不要瞒报、虚报检查资料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二)明确职责,认真执法。检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法人员和专家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公平公正、依法检查。检查组应尊重并保守被查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确保实效,规范市场。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整理好资料,做到务实高效。要求存在问题的咨询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此次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以点带面,要求企业做好自查自纠,规范企业执业行为,为全市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联系人:罗志甲联系电话:0471-59545822022年7月7日

    2022-07-07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