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部门,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随着“放管服”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审批被取消,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新格局,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的管理落到实处,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和行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承揽业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企业必须适应改革需要,强化内部管控,以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市场。(一)造价咨询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企业应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自校、复核、审核及签字盖章质量控制程序。组织所属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更新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在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要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不当竞争,不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杜绝违法违规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发生;开展造价咨询业务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编制符合要求的高质量的成果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加强自律管理,提升业务素质。注册执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注重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合法注册,合规执业,杜绝挂证和多头执业行为;要自行保管、使用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亲自审核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误后加盖执业印章,杜绝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保管和使用的违规行为;注册执业人员要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执业活动成果文件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托自身业务特点,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健全企业标准,完善流程控制等措施加强内部工程造价数据库、工程计量与计价等工具软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充分利用相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各类典型工程数据库,以及在咨询业务中各类工程项目上积累的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数据的积累,通过算法训练,建立预测模型,直接应用于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二、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把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报市住建局记入其诚信档案,企业在参与公开招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查询企业的诚信状况,根据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扣减相应分值。(一)落实诚信管理相关制度,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限制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活动;自治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评标阶段由评标专家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中的失信惩戒子目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子目录”以及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方网站查询企业及个人信用状况,限制严重失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个人参加投标。(二)造价咨询企业要主动上传企业信息。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需登录“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fcxjsj.huhhot.gov.cn(住建业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采集)”进行企业信息上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自身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信息上传后即可在市住建局官网企业资质查询一栏中公开企业信息。根据市住建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未及时上传企业信息的将无法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查询”,将影响参与公开招标活动。三、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结合日常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健全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二)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投诉多、信用差的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要加大检查频次。要检查企业人员配备、制度落实及成果文件的质量等情况。发现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市住建局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存在严重问题要公开通报。(三)建立移送机制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全市范围通报。四、支持我市造价咨询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大力支持我市造价咨询行业协会的筹建工作,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开展造价咨询企业综合评级和业务培训。2022年4月20日

    2022-04-22 朗读
  •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和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的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7个厅局联合印发的《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现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各旗县区(开发区)、各相关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序推进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联系人: 解  波    13947167880王小鲁    13154814999邮  箱:hsxfjsfwzx@163.com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1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和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的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评定),防范安全风险,夯实安全责任,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符合《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二、企业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1、应委托在市住建局官网公开的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开展工作;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3、提供消防安全评定所需设计文件、施工技术等相关资料,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4、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二)消防安全评定机构1、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自治区及我市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2、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评定工作应满足本工作指南从业条件相关规定,经市住建局审核和信息采集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应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从业人员本人签名视频和签名原件;3、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遗留项目,需委托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消防检测。(三)消防设施检测机构1、应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中的相关要求,并在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2、经市住建局审核和信息采集并对外公布。信息采集时应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签名视频和签名原件;3、受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委托,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DB15/T 353.1-14-2020)开展消防检测;4.检测报告应上传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内蒙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信息平台》。三、辖区政府职责1、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及消防技术专家库》中的专家,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消防安全评定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建筑、设备(暖通及给排水专业)、电气、消防等专业不少于5人组成。2、根据专家组评审合格的意见书出具准予使用的文件。四、消防安全评定机构从业条件(一)基础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二)技术力量条件:消防安全评定的机构技术力量应满足下述第1条或第2条要求。1、社会服务机构:(1)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和暖通)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近5年内未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2)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和暖通)不少于2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中级工程师;(3)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并缴纳社保;(4)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消防安全评定的要求。2、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1)近3年完成的同类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2)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材料、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等专业研究员或教授级高工。(3)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建筑材料、建筑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高级工程师或副研究员,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中级工程师。(4)仪器、设备、设施配备完整,满足消防安全评定的要求。五、管理规定(一)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不得与消防安全评定机构、评审专家组成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等机构不得承担本项目消防安全评定工作;评定机构不得参与评定项目后续整改工程的施工。(三)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息采集有效期为一年;(四)建设单位(使用人、权利人)、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及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方义务,严禁肢解发包、挂靠及非法转包。(五)消防安全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六)消防安全评定应涵盖全部建筑防火内容,要根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该建筑物被动消防和主动消防两个方面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评定,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需对全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具备检测资质的评定机构应委托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七)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报告,应包含现场评定报告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两部分,其结果应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八)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评定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应委托原消防安全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定。(九)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项目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定时,应对上一次评定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十)社会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应当由本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及暖通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并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及暖通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参加现场评定的影像资料,同时加盖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公章;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定报告由本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并包括其参加现场评定的影像资料,同时加盖本机构公章。(十一)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及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须委托从事消防研究且主编或参编过相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定工作。(十二)消防安全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出具合格结论报告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等问题,经专家评审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诚信名单。(十三)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化工、电力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工作指南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行业机构开展工作。六、消防安全评定要求1.一般要求1.1消防安全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及《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由消防安全评定机构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进行现场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联调联试的系统功能等进行测试。1.2消防安全评定按照《消防安全评定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结果,不涉及的项目应逐项划“/”。表中未涵盖的其他内容,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表格见附录)2.术语2.1分项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2.2单项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分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3.消防安全评定程序3.1现场评定检查及功能测试按照先分项评定、后单项的程序进行评定,不得漏项。3.2分项评定3.2.1分项的评定内容见附件1。3.2.2  分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分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2.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4.消防产品与其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5.分项功能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3.3单项评定3.3.1单项评定内容见附件1,包括: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平面布置4.建筑保温及建筑外墙装饰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6.防火分隔、防烟分隔7.防爆8.安全疏散9.消防电梯10.消火栓系统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2.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13.消防电气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建筑灭火器16.泡沫灭火系统17.气体灭火系统3.3.2单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所有的分项内容评定合格,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3.3.3消防安全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1)  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3)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4)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且本细则没有特殊规定的,误差应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5)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6)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04-18 朗读
  • 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及文本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4月26日。联系人:塔娜;联系电话:6239816邮 箱:hhhtszjjfgk@163.com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9号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呼和浩特市住建局2022年3月28日

    2022-03-29 朗读
  •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各培训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质量,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内建人函〔2022〕104号)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遴选工作。一、申报范围全市范围内具有相关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开设住建领域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以及设立培训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并符合《关于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内建人〔2020〕121号)相关要求的学校、企业及培训机构。二、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三)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四)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五)配备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需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各申报单位按照以上基本条件准备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具体格式及内容请参见《关于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内建人〔2020〕121号)附件要求。三、遴选方式按照实地考察,择优选用的方式进行遴选。四、申报材料报送时间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1日五、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教育培训科一楼102室(地址: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6号)六、咨询电话0471-5972455    5981640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3月25日

    2022-03-28 朗读
  •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延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按照《呼和浩特市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积极支持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现将我中心延缓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主要措施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最迟到2022年6月30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受惠企业范围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单位账户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严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三、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主动备案,无需申请。特此通知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3月24日   

    2022-03-25 朗读
  • 关于《呼和浩特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呼和浩特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及文本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4月22日。联系人:塔娜,联系电话:18648373336邮 箱:hhhtszjjfgk@163.com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9号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呼和浩特市住建局2022年3月24日

    2022-03-25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