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呼和浩特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此通知。2024年2月1日呼和浩特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粒料、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生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混凝土预制构件、部品生产企业自产自用预拌混凝土站(厂)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销售的,并采用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严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通过技术革新扩大生产,形成高性能混凝土、砌体材料,以及保温结构一体化墙板等绿色建材多元化产品线,推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等固体废物在绿色建材中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城镇污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规划管理第五条 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方向以企业集中入驻绿色建材园区为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并取得绿色建材认证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为辅。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站(厂)建设及资质管理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站(厂)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预拌混凝土站(厂)开工前应向属地住建部门或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过程中,在企业满足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实验室的设置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外,还应结合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许可或批复意见。列入自治区、市级重点项目名录的交通、水利、电力、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等项目依法应通过招投标程序使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因运距、混凝土特殊性能要求等原因需配套建设专供本项目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站(厂),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符合环保、发改部门有关要求后,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其资质核发事宜。第八条 企业资质首次申请、首次延期、企业生产地址变更、企业合并分立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件进行资质审批工作,再次办理企业资质延期的按照住建部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办理。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资质生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不得转让、租借他人使用。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并公示。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管理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其产品应用到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的,应当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专项试验室。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合同等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料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销售。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计量器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抛撒滴漏和噪音等污染,并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第五章 既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场站)管理第十七条 违法占用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水源地等国家、地方明令禁止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的既有预拌混凝土站点坚决立即依法取缔,拒不拆除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拆除。第六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该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02-05 朗读
  •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住房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按照自治区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房[2023]11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2023年10月11日呼和浩特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方案为了进一步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房﹝2023﹞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统筹发挥土地、规划、建设、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工具效能,试点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逐渐转变房地产开发方式,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平稳健康发展。二、试点目标通过现房销售试点,探索形成具备现房销售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全面实施现房销售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切实解决现行预售制融资功能过强,预售商品房不对板、虚假宣传、逾期交付等突出问题,为商品房销售由预售制度向现房销售平稳过渡探索积累经验。三、试点范围及时间2023年10月—2024年12月,市区内挂牌出让的商品房地块或已出让未开工的商品房地块中选择不低于2宗地块开展试点;试点时间,自2023年10月至2026年12月。四、组织机构为了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呼和浩特市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付金在  副市长副组长:要喜平  副秘书长成  员:海  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王永亮  市自然资源局  局长郭文广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主任韩权芬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局长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海鹰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李刚副局长兼任。负责现房销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整理需会议研究的议题及会议材料;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试点工作;归纳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五、配套政策及责任分工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以下配套政策。(一)明确现房销售的出让条件。试点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将施行现房销售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使土地竞拍人提前准备,合理竞价。选择毛坯现房销售(绿色建筑达到基本级或基本级以上标准)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自开工建设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销售,选择精装修现房销售的试点项目原则上应自开工建设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销售。(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住建局)(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土地挂牌时必须达到净地条件,在土地出让时按出让最低价的20%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价款2年内缴清。(责任部门: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局)(三)合理确定宗地内商业用地面积。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前提下,可以按照小于5%的比例配套商业建筑面积。(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四)加快审批流程。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容缺土地《不动产登记证》出具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相关部门要在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手续办理上要靠前服务,工程竣工后,各部门在收到企业办理验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使用意见(或验收报告等)。(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档案馆)(五)免于配建公租房。试点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且不需缴纳配建资金。(市住建局)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现房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改革,需要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共同推动。土地收储、自然资源、税务、金融、审批、住建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调配合,出台更加便捷、高效、优惠的支持政策。(二)强化服务指导。试点项目所在地政府,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项目的指导服务,强化分类指导,尊重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三) 销售时间节点。现房销售试点项目,取得竣工备案表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后,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即可入市销售。为了便于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现房销售项目仍需网签备案。(四)小区内配建设施同时交付。试点项目规划许可中配建的幼儿园、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五)探索联合开发模式。鼓励开发企业探索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项目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参与的联合开发模式。(六)新型建造方式。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不断提升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试点项目中的应用,缩短工期,提高试点项目开发经营效率。(七)加强现房销售监管。健全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探索现房销售资金的监管模式,保障土地出让款、配套费等税费按期足额缴纳;严厉打击违规销售等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八)试点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统筹组织好施工期间各环节的衔接,提前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工作,为销售做好前期准备。(九)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2023-10-25 朗读
  • 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节点的通知

    各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加快我市商品房预售向现房销售过渡步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经10月9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节点,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1.2023年11月30日前出让成交的土地(以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并于2024年7月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项目,按现行政策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2.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成交的土地(以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并于2024年7月1日前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项目,形象进度应完成地上主体结构的1/4,投资额达到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3.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出让成交的土地(以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并于当年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项目,形象进度应完成地上主体结构的1/3,投资额达到3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2025年1月1日开始,所有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形象进度应完成地上主体结构的1/2,投资额达到50%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特此通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023年10月13日

    2023-10-17 朗读
  •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中介企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年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在备案登记后一年内,办理备案年审。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在市四区设立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市住建局备案,在旗县设立的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到所在旗县住建局备案。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对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批部门在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及变更登记时,明确做出企业及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要求。(二)全面推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经纪机构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按要求佩戴实名登记卡,接受社会监督。经纪机构备案、年审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在市住建局官网上公示。二、规范经纪服务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公积金相关手续)、代办不动产登记等额外服务。(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行“捆绑服务”、“混杂服务”。(三)经纪机构应当将服务内容进行公示、张贴,在提供服务时,详细告知服务对象,不得隐瞒或规避。不得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交易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三、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二)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金额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收费后应出具正规的收费凭证票据。(三)经纪服务人员应正确引导和协助交易当事人理清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的缴交情况,完成房屋及相关费用的交割手续。经纪机构不得违规收取除服务费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定金类款项、物业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四)经纪机构要提示和引导交易双方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存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严禁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五)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加价收取相关费用。(六)经纪机构应合理收取服务费用,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房源、客源、人力资源、信息等优势收取过高费用。四、规范签订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应将所使用的各类合同文本进行公示,方便交易当事人事前事中了解相关内容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一)居间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要求,签订的合同应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二)代办贷款、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代办贷款等服务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签订。(三)严格落实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严禁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五、严厉查处经纪机构垄断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等地位优势扰乱商品房销售市场。六、整治违规虚假宣传行为(一)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发布的房源信息要真实、准确、客观,应在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经住建部门房源核验后发布。(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本机构互联网账号管理,遵守国家互联网账号使用规定,严禁非法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抖音或其他自媒体平台,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严禁以“学区房”为名,挂牌发布房源信息,炒作天价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蓄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及个人权益。八、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市场检查,严厉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整治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房源核验、房源发布、签订居间合同、接受委托、拓展服务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和实名登记制度,依法查处不按规定登记备案、不实名登记的行为。市、旗县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涉嫌实施垄断行为依法展开反垄断调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虚假宣传、发布扰乱房地产市场信息及误导消费者的违规宣传行为以及利用网络平台无证发布房源信息行为。要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记入违规违法企业。九、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健全完善服务平台,落实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制度,正确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自觉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行业规章给予处分。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

    2023-10-17 朗读
  • 关于物业管理8月份评价中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企业(项目)的通报

    市四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和加强物业行业管理,推动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现对物业管理8月份评价中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企业(项目)予以通报,请市四区住建局和被通报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于9月27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附件:市四区通报企业(项目)名单2023年9月20日

    2023-09-22 朗读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新区规划建设局,呼房中协、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管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主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市从事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在市四区范围内经营的到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在旗县及和林新区经营的到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后,方可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应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了解企业备案信息,进行监督和服务意向选择。(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 营业执照;2.法人身份证;3.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和《实名登记卡》);4.经营场所证明(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5.劳动合同;6.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1.不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2.存在不良征信的;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正在整改期间的;4.被委托人投诉存在房地产经纪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调查属实尚未解决的。(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备案后一年内,提前30日内,办理备案年审。二、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单独承办经纪服务业务的门店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两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使用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经纪服务(示范文本)》,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公示从业信息。三、工作要求(一)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未办理年审或年审超期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登记,换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备案条件、材料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和年审信息,通过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呼房中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以及其他媒体进行公示。(三)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常态化开展市场检查。加快健全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备案和年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把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四)市四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和年审办理地点:市房产交易中心办事大厅314办公室。联  系  人:杨海东联系方式:0471-62015002023年6月28日

    2023-07-21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