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 呼和浩特 (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一、机构概况(一)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7名委员,2021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2021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2020年增值收益分配计划、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和业务政策若干问题的建议等。(二)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8个科,9个服务部,从业人员166人,其中,在编53人,非在编113人。二、业务运行情况(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1924家, 净增单位1097家;新开户职工7.24 万人,净增职工1.68万人;实缴单位9100家,实缴职工59.07万人,缴存额 130.2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3.71 %、2.93%、11.83 %。2021年末,缴存总额1,123.9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10 %;缴存余额419.25亿元,同比增长8.4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二)提取:2021年, 48.7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97.67亿元,同比增长16.2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5.00%,比上年增加2.83 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704.7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6.09%。(三)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不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的城市填写)。其中,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的城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8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50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东部电力管理部: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8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80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80万元)。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058 万笔 50.14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5.45 %、 17.95 %。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6757万笔30.14 亿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2220万笔 12.88亿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26万笔 3.85亿元,东部电力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44万笔1.47 亿元, 北方电力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302万笔 1.18亿元,集通铁路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31万笔 0.62亿元。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1.03 亿元。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17.92亿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6.40亿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 4.48 亿元,东部电力管理部1.14亿元,北方电力管理部0.97亿元,集通铁路管理部 0.12亿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0.49万笔521.07亿元,贷款余额 285.02 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46 %、 10.65%、 7.1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67.98%,比上年减少0.7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5 家。2.异地贷款: 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 905笔 43,591.40万元。 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402,522.1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32,475.14万元。3.公转商贴息贷款: 2021 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笔 0 万元,当年贴息额 0 万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笔 0 万元,累计贴息 0 万元。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1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 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0 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 亿元。(四)购买国债:2021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 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 0 亿元。2021年末,国债余额 0 亿元,比上年减少(增加) 0 亿元。(五)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139.44亿元。其中,活期 10.4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10.15亿元,1年以上定期 100.32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18.50 亿元。(六)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67.98%,比上年末减少0.79个百分点。三、主要财务数据(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136,489.37万元,同比增长15.55%。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78,473.95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28,396.57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 17,576.51万元,东部电力管理部 4,328.41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4,224.15万元; 集通铁路管理部3,489.78万元。存款利息47,775.3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88,701.80万元,国债利息 0 万元,其他12.21万元。(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 60,684.91万元,同比增长8.07 %。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3,544.7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11,362.08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 8,263.19万元,东部电力管理部2,189.85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3,382.20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1,942.89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60,126.44万元,归集手续费 -4.00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492.47 万元,其他 70.00万元。(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75,804.46万元,同比增长22.32%。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44,929.25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17,034.49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9,313.32万元,东部电力管理部 2,138.56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841.95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1,546.89万元。增值收益率 1.90%,比上年增加 0.22 个百分点。(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5,203.3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735.8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2,865.21 万元。上年末待分配增值收益0万元。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878.2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7,584.60万元。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缴12,892.69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上缴14,691.91 万元, 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上缴0万元,东部电力管理部上缴0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上缴0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上缴0万元。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3,459.6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5,189.41万元。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154,999.42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提取70,901.23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提取19,395.25万元,东部电力管理部提取5,928.43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提取3,827.54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提取137.54万元。(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9,375.45万元,同比增加15.54 %。其中,人员经费 1,509.91 万元,公用经费1,246.55万元,专项经费6,618.99 万元。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2,188.7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647.20 万元、 42.85万元、1,498.7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503.2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59.75万元、27.48万元、1,016.01万元;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100.5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0万元、404.53万元、 2,696.03万元;东部电力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 824.7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 万元、 118.70万元、706.02万元,北方电力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 1,129.5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 万元、 608.46 万元、 521.07 万元;集通铁路管理部管理费用支出 628.6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402.96 万元、44.53 万元、 181.16 万元。四、资产风险状况(一)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15.73万元,逾期率0.3‰。其中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0.1‰,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0.4‰。内蒙古电力资金管理中心0.6‰,东部电力管理部0 ‰,北方电力管理部0‰,集通铁路管理部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3,459.64万元。 2021年末,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1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 万元,逾期率 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0 万元, 2021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五、社会经济效益(一)缴存业务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31.72 %,国有企业占39.25 %,城镇集体企业占0.69%,外商投资企业占 0.50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5.73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55%,灵活就业人员占 1.04 %,其他占0.52 %;中、低收入占 94.13%,高收入占5.8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69%,国有企业占15.81 %,城镇集体企业占0.97 %,外商投资企业占 1.4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51.33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38 %,灵活就业人员占 2.19 %,其他占 4.20%;中、低收入占 98.37 %,高收入占1.63 %。(二)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5.6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3.36 %,租赁住房占 3.33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002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7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2.40 %,出境定居占1.12 %,其他占7.438%。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87.27 %,高收入占 12.73 %。(三)贷款业务1.个人住房贷款:2021支持职工购建房100.10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29.53 %,比上年末减少1.30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215,566.93万元。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2.14%,90-144(含)平方米占64.18 %,144平方米以上占 13.68 %。购买新房占 48.92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3 %),购买二手房占28.17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其他占22.91%。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42.2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57.72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6.30%,30岁-40岁(含)占46.76%,40岁-50岁(含)占 19.96 %,50岁以上占6.98%;首次申请贷款占91.90%,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8.10 %;中、低收入占 97.64%,高收入占2.36%。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2021年末,累计试点项目 0 个,贷款额度 0 亿元,建筑面积 0 万平方米,可解决 0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0 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四)住房贡献率: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92.73%,比上年增加 4.61 个百分点。六、其他重要事项(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根据呼和浩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呼机编发[2021]77号)精神,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整合组建“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承担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沿线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工作;2、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3、完成主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精神,为坚决贯彻“房住不炒”的定位,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公积金中心各项业务规定与国家政策规定相一致,有效提升公积金中心风险防控能力,结合中心资金现状及实际发展情况,自2021年6月1日起对以下业务政策予以调整:1、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1)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高首付比例至30%;(2)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提高首付比例至30%,并相比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以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3)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即:借款人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便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2、取消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公积金中心停止办理“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3、增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增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对象为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三)服务工作开展情况1、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企业开户“一站办”。中心按照《呼和浩特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便民利企九条措施》,严格落实“优化企业开办全流程服务”要求,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服务窗口”,并提供“一站式”服务,承诺企业开户0.5个工作日受理、审批、办结。二是单位业务“一网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优化了单位缴存业务“网上办”功能,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同时,我中心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纳入了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与“中心网厅”和“市政务服务一网办”实现信任跳转,各缴存单位可通过自治区、呼市、中心本级3种线上渠道办理“单位登记开户、个人开户(含同城转入)到基数变更、比例变更、汇缴试算、汇缴登记、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等一系列业务,实现了单位缴存业务由“跑一次”向“零跑路”的转变,全面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实现了企业缴存登记“一表填报、一网办理、三级互信、全程覆盖”的目标。三是公积金业务“一门办”。为持续推进“互联网+公积金”的信息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服务渠道,有效提升公积金业务的便捷化、智能化,中心采购了自助服务终端机(VTM),并开发了配套业务软件。目前,VTM机已配置于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区”(市4区、5个旗县、2个经济开发区),自助功能涵盖了中心85%的业务种类,包括实名认证、业务指南等11项服务类项目;个人资料变更、异地转入申请等4项个人缴存业务;购房提取、租房提取等6项提取业务;公积金还款签约、提前全部还款等4项贷款业务;缴存账户查询、贷款账户查询等5项账户查询业务;企业开户、明细打印等4项单位缴存业务;切实优化业务办理,提高服务效率。2、持续打造标准服务,有效提升办事效能一是持续提升服务效能,办事前有导询主动靠前,办不成事有反映窗口。中心制订实施了服务大厅值班制度,每日由1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值班,并设立了2个“公积金业务导询”岗,主动为办事群众答疑解惑,实现从“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到“主动服务”、“主动引导”的转变;设立了“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和“老弱病残孕军”专用窗口,切实帮助缴存单位及个人解决“想办却办不成的事”,让“小窗口”发挥“大作用”,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二是严格落实服务责任制,强化政务服务公开,有效提高群众满意度。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大力加强“一站式”、“一厅式”服务建设,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尽量缩短缴存职工在服务大厅办事等待时间,满足缴存职工业务办理需求;中心业务大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及时更新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三是积极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广泛接受缴存单位和办事群众的实时监督。按照上级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的工作要求,中心柜面业务实现了“好差评”全覆盖,在业务办理结束后联动弹出评价界面。同时,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中心完成了线上服务“好差评”系统,办事群众在线上渠道办理完业务后,即可自行弹出评价页面,实现了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的功能。通过完善“好差评”评价体系,及时掌握办事群众诉求,对于服务中出现的“差评”深入跟踪回访,做到专事有专人、专人有专责,坚持以矛盾需求为导向,积极主动找差距、抓落实,并对评价方给予及时反馈,不断推动服务精细化、优质化。3、大力推进智能办理,持续完善便民服务一是大力推广“掌上”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中心陆续推出了“呼和浩特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公众平台、“网上业务大厅”等个人业务线上渠道,并按时接入了呼和浩特市“爱青城”APP、自治区“蒙速办”APP和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掌上业务办理渠道,这6大“掌上”服务渠道极大地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实现了33个栏目全程电子化、网络化功能,线上业务“零资料、零跑路”,受理过程“机器审、人工核”,提取金额“零等待、秒到账”,缴存职工可“随时随地掌上办”、“方便快捷网上查”,有效降低了办事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截至目前,缴存职工个人实名认证量已占到了实缴职工的80%以上,线上业务量屡创新高,已经超过线下柜面受理量,得到了广大缴存职工的一致好评。二是持续推进“跨省”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中心在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设立了“跨省通办”专用窗口(市中心和7个服务部各1个,共8个),针对住建部“跨省通办”8项高频业务,按照“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服务要求,采取“全程网办”或“收办分离”模式进行受理。其中,“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呼市四区已实现“全程网办”,异地购房提取已实现“两地联办、代收代办”;其他7项高频业务已全部实现“全程网办”。三是深入开展“智慧”服务,提升服务便捷度。中心持续强化“智能+设计”,围绕业务模式转型、组织机构优化等内容开展顶层设计;强化“智能+服务”,构建了“1+1+1+6”新型服务体系,即:1个综合平台、1套数据库、1个自助渠道和6个线上渠道;强化“智能+大数据”,完善与人民银行、民政、公安、不动产、税务、产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用户提供便捷、精准的公积金服务。(四)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当前呼和浩特市存在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内蒙中心同时对四家行业管理中心(集通铁路、内蒙古电力、北方联合电力、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进行业务指导。本次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各项披露数据大多为以上公积金中心的合并数据,但是由于各机构独立运营,机构情况、业务运行、管理实际不尽相同,因此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第一部分“机构概况”,第六部分“其他重要事项”披露信息与数据仅指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3月15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随着各类企业陆续开工,生产经营和物流运输活动增多,人员流动增加,疫情防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和严峻考验。为全力以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精细、稳妥、慎重、有序的推进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返岗复工前的准备(一)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明确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手册》。复工复产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务必结合企业复工复产实际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建立防控台账,并制定职工健康异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二)摸排返岗人员信息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返岗员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到岗前15天出行信息和疫情接触史。市内返岗员工、非隔离人员、非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非“红黄码”人员,且各轮核酸检测均为阴性者,严格履行查验程序后,可安排其返岗;解除隔离的员工,按照各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行7天居家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并履行相关查验程序后,可安排其返岗;市域外低风险地区返岗员工,提供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履行相关查验程序后,可安排其返岗。(三)加强返程途中防护要采取分期分批陆续返岗的方式,优先组织一线员工返岗,避免员工大规模集中返岗。市域外低风险地区可返岗员工,鼓励企业对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包车接送;对选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员工,要提前掌握返岗员工返程时间和交通方式等信息,提醒员工在返岗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为尽可能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对企业专用接送车辆和返岗员工自驾车辆,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证明,公路查验点予以通行。(四)做好防护物资配备和消杀防疫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为职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液、酒精等清洁消杀用品,储备不少于1周用量。复产复工前要对生产、生活、办公区域全面进行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余死角、不漏盲区、不留隐患。二、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房地产企业(重点包括办公场所、项目部、售楼场所、物业服务部门)和中介机构要提高值守人员安全和疫情防控意识,做好本企业职工的疫情防控工作。项目部、售楼场所、中介机构门店入口处要配备消毒液、测温仪、口罩等防疫物资,并进行测温、消毒和人员实名登记,严禁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人员进入。要强化进入售楼场所、中介机构顾客的引导和服务,鼓励采取“线上”销售,尽量避免人员聚集,并提醒顾客遵守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间距,做好个人清洁卫生。房屋租赁企业要主动对承租人开展详细摸排,及时掌握承租人健康状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排查,同时将防疫要求及时传达承租人,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下设物业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跟进做好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通风换气和消毒杀菌,做好外来人员的扫码、测温、登记工作。如遇突发情况要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机构报告。三、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要及时关注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及时向员工宣传,确保思想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科学有效、机制上运转顺畅,提高员工自我防范意识和参与社会群防群控的自觉性,并主动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主管部门开展好联防联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两手抓、两不误”。此通知2022年3月16日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第0091号《关于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预留网络资源的提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光纤到户的要求,加快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设计单位严格执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计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根据规范第1.0.7条,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小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要严格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计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对审查意见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拒不整改的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三、建设单位在组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时,将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纳入验收范围,并严格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进行验收。2022年3月16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及消防验收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科学安全解决我市建设工程重大消防项目及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消防技术专家的专业指导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第二批专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流程专家申报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申请表》,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领导小组审定,符合要求的专家名单经公示,若无异议,纳入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二、申报条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范围内选拔。要求入库专家具备以下条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少具有15年以上从事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且熟悉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具有较深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副高(含副高)职称资格以上并取得5年以上(不含5年)执业资格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及给排水方向)、注册电气工程师;(二)具备应急救援机构(原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从事国家消防科研机构编制人员(国家消防规范标准编制人员可优先考虑);(三)从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20年以上者,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可适当放宽考虑。三、有下列行为的,不再担任专家1、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2、借市消防技术专家名义承揽业务、谋取利益的;3、一年内连续两次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要求参与工作的;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专家的;5、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专家的。四、专家申报所需材料1.《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申请表》;2.单位对本单位自荐人员,形成推荐意见并签章(无单位或已退休人员不需单位推荐);3.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5.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申报材料请于2022年03月25日前报送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监督管理科,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hzjxfk@163.com。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刘佳慧联系电话:0471—6326216附件: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申请表2022年3月16日
各旗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市函[2022]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工作要求,确保2022年开复工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V2.0)全覆盖,提高工人考勤率和数据更新率,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把新建工程开工关各地区的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统筹参建各方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现场实名制管理、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总包代发、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已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V2.0)对接的考勤设备(目前厂家名单见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通知公告”将动态发布最新名单),同时进行入网考勤设置,相关费用按照《关于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内建标[2020]71号)执行;在取得施工许可后15日内,在实名制平台完成工程账号注册,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和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录入实名制平台,动态记录项目管理人员出勤履职情况;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员必须熟练掌握实名制管理平台相关操作和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在施工期间按照国家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细则的要求编制台账并放置项目工地备查,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二、严把在建工程复工关各地区所有跨年结转在建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做好保障工资支付制度各项衔接工作:一是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v2.0)完成登记注册,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考勤设备立即与实名制平台实现对接;二是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事实清楚,未彻底解决的,必须立即予以解决。三、严格履行开复工监管责任2022年建筑工程开工在即,各旗县区住建局、市质量安全中心要主动作为,积极督促本地区新建、在建项目,特别是发生过越级上访、群访、缠访、闹访,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隐患的项目,将存在的欠薪问题解决完毕后,还须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1.要督促各项目施工单位与考勤设备生产厂商联系,立即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V2.0)实现对接,保证今年开复工前考勤设备的正常使用。平台审核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总包单位提交的申请。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目前保证金储存状态不影响实名制平台考勤、工资代发等正常工作的运行,要向各项目做好解释说明工作。3.各地要对国家和自治区历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考核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回头看,确保将每一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总包代发、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相关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到期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4.各旗县区住建局、市质量安全中心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全年新建和复工工程情况,填报《实名制平台覆盖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每周周四下班前报送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邮箱zjjscksmz@163.com。我局将结合实名制平台反映情况和各地报送情况,实行周调度、月排名、季通报。对连续3个月排名靠后的地区,我局将专项督导、约谈主管领导、责令限期整改。联系人:孙贝尔,联系电话:0471-6321371附件: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市函[2022]87号)2.内蒙古自治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址信息及考勤设备厂商(第一批)名单3.实名制平台覆盖率统计表2022年3月16日
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2022年1月25日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本机关决定予以延期,定于2022年2月17日9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楼5层5号会议室举行公开听证,请你单位持本通知准时出席。本次听证主持人:特奔沙,市住建局法规科科长 听证员:吴江,市住建局法规科科员 书记员:赵雪飞,市住建局法规科科员 你单位如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你单位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听证当日须出示“国家电子健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核验,方可参加。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 系 人:吴江、赵雪飞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新城区东二环9号房地产交易大厦联系电话:0471-6201433 社会公众,可以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