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住建局,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抑制疫情扩散蔓延,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现就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电[2020]5号)文件,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要暂时停止售楼处销售活动、门店经营和服务场所的营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建议待疫情过后再行复工。同时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査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二、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回的人员,各所属地区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三、各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做好病疫防控方案、细化防控措施、建立防控机制、担当企业责任、落实具体要求,确保企业及经营管理范围不因失职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四、各地区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区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确保社会运行平稳有序。五、各房地产(中介)企业一律不得举行开盘选房、集中交房,组织和参与各类培训、现场会议等人员聚集性活动。要提前做好病疫防控准备、办公场所病菌消杀和病疫防控宣传工作,准备好防控物资并保障重点人员和一线人员使用。六、各房地产企业楼盘销售、中介门店开业等须编制项目销售、门店复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病疫防控组织管理、物资保障、现场检测、突发处置等方面内容。按照属地管理与市场监管并举的原则,工作方案须同步报企业(项目)所在街道及辖区住建部门备案。中介企业门店复业工作方案还须同步报至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七、各房地产企业要做好本企业从业人员及来访人员病疫感染情况摸底工作,建立专门台帐。重点排查登记近期有重点疫区居留史或间接接触史的工作人员,做到不隐瞒、不漏报、处置及时、应对有力。对发现体温异常或有干咳、全身乏力等症状的,及时督促就医诊治,报告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要求处置,并配合辖区政府和卫生部门做好病毒消杀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特此通知2020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政府债务,加快推进公租房租售并举工作,依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号令)、《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呼政发[201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和实际操作。第三条 市四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出售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成熟一个出售一个,出售套数不超过项目总套数的50%。此批次不包含特定分配公租房和廉转公(包括公转廉群体)项目以及配建公租房。由市四区政府牵头,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调研摸底制定出售方案,市四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 凡纳入待售房源的项目,由区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牵头,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按照公租房租售实施方案,依据各自职能完善建设手续,满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及网签和权属登记手续。第六条 公租房出售价格构成由建安(不含土地)、配套、税金三部分组成。对确定出售的公租房项目,市财政局要及时完成建安成本价格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配套及税金成本价格通过第三方机构及时测算,最终售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对拟出售房源所在小区名称、地理位置、户型面积、出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公告。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在待售公租房小区内对上述内容进行张榜公告。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并完善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系统。公租房出售申请审核业务由四区住建局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完成。第九条 公租房面向已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出售,每个承租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购买时应经公租房后期管理部门(市住建局经营管理处)同意并缴清公租房承租租金等相关费用,购买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待遇,相关信息应在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第十条 申请购买公租房需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认购申请流程1.购买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到所在小区公租房管理站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2. 购买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到项目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签订《公租房认购协议》,交纳购房款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具交款收据。交款方式:(1)一次性交纳 (2)住房公积金贷款(3)银行贷款(二)准购审批流程1. 购买人持《公租房认购协议》、交款收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无房证明、婚姻证明、社保或公积金证明(非本市户籍提供)提交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通过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时,通过公租房出售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进行复审,最后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期)。2.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住房信息比对并备案,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工作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期)。3.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名单发文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公租房后期管理部门(市住建局经营管理处),项目建设单位在小区内将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工作期限为二个工作日。4. 经上述部门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购买人持《公租房认购协议》及交款证明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房屋租金及暖气费缴费票据到小区公租房管理站办理租赁解除手续(租金截止日期为审批文件发文日期季度末);不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到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办理房款退还手续。工作期限为五个工作日5. 购买人接到建设单位驻小区办公室通知后,按照规定日期去签订《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或办理网签和公租房权属登记手续。公租房出售后权属登记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十一条 购买人在缴纳购房款的同时应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第十二条已出售的公租房将依法纳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化物业管理范围,按照小区物业管理的统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再享受政府补贴。第十三条 公租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购房人取得公租房产权证书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公租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及银行基准利息进行回购。第十四条 公租房出售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代收,销售环节税费从售房款中列支。税后售房款应全部上缴国库,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应会同区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拟定公租房项目贷款资金还款计划,公租房出售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实现收支平衡。第十五条 购买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合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追回已购公租房,取消其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9-07号。之前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旗县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各旗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属旗县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现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各旗县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时间安排按照市政府指示及市住建局工作安排部署,请你局立即开展此项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及发现的违法典型案件上报呼和浩特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中心,我局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情况。三、检查内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一)关于审批环节方面存在的问题1、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2、是否存在审批人员违规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符合办理条件,以附加条件进行限制、拖延办理等违规行为。(二)关于资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到期,以及外埠企业未备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开发经营行为。(三)关于销售环节方面存在的问题1、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房屋销售,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定金,一房多卖、售后包租等违法违规欺诈销售行为。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在商品房屋交付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等违规行为。3、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公示房源销售状态、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销售价格(精装房需包含装修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以捆绑车位、仓储等附加条件变相加价违反价格制度的行为。4、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房屋进行销售,或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准售房屋用于抵押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5、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机炒房,故意拖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准售房源,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6、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30日内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擅自变更网签合同等违规行为。(四)关于违规开工与交付方面存在的问题1、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逃避质量和安全监督等违规开工的行为。2、是否存在房地产项目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等违规行为。3、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积极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等消极验收行为。4、是否存在未履行商品房合同约定,造成延期交房的行为。5、是否存在未在约定和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理初始确认,未按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书》等违规行为。6、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五)关于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1、是否存在中介机构违规代理的行为。2、是否存在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强制提供代办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六)关于涉黑涉恶方面存在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行为,对群众和企业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搜集整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七)关于投诉方面存在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项目是否有群众投诉问题,投诉问题是否积极妥善处理。四、工作要求(一)各旗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要周密部署,亲自督查工作进度和质量,达到查找的问题全,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准,必须实现违规案件零突破。(二)各旗县住建局要对检查工作的相关材料、依据建立好工作台账。(三)各旗县住建局把检查工作与其他日常工作同布署同落实,做到“两不误”。(四)各旗县住建局需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最终检查情况(检查项目、存在问题、需要行政立案处理事项、违法典型案件)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呼和浩特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中心。联系电话:6203021 联系人:阎凌2019年12月13日
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各监理、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岗履责监管,从源头杜绝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挂靠等违法行为。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进行修订。各施工、监理单位在申请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中,无需提交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表》、《呼市建设工程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表》,其余变更要件无变化。此通知2019年12月3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驻楼单位: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节办字〔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深入推进我局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如下:一、工作目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各单位要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形成全体干部、职工参与齐抓共管局面,以垃圾源头分类、统一投放、集中回收等有效措施,确保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取得成效。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领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水平,增强参与的自觉性,确保2019年底前全局所有公共机构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目标。二、工作任务一是垃圾收集分类设施设备布置到位,住建局办公大楼主楼的单位每层各设置1组可回收垃圾桶、其他垃圾桶、有害垃圾桶;交易大厅各楼层均设置2组可回收垃圾桶、其他垃圾桶、有害垃圾桶;各办公室设置1个可回收和其他垃圾分类桶(驻楼各单位自行配置该分类垃圾桶);食堂餐厅设置厨余垃圾桶、其他垃圾桶各1个;大楼各出入口、院内四周均设置标准四分类垃圾桶。其他局属各单位办公大楼强制要求根据大楼内环境自行配备分类垃圾桶,并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所属公共机构范围内分类垃圾桶布设到位。二是严格落实投放要求,废弃纸张(文件等)、报纸由各自办公室临时整齐堆放,定期处理;其他可回收物由办公人员自行分类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饮料瓶投放前将喝剩的饮料倒尽;有害垃圾电池、硒鼓等有害垃圾统一投放至有害垃圾桶;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倒入开水间的专用茶叶桶。食堂用餐人员应将剩菜剩饭、果皮等放至食堂易腐垃圾桶内;其他垃圾实行定点投放,日常产生的其他垃圾投放到各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再集中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内。三、工作要求局属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召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动员会议,提出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宣传员、专管员、督查员、保洁员等“四员”管理制度。各科室、各部门及驻楼单位要张贴宣传信息,同时设置指示牌,按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投放点,确保垃圾不落地,垃圾投放正确。各单位于每月18日前将垃圾分类月报表报送至机关事务中心办公室。办公室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的方式,检查各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效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措施,并做到每周检查一次,记好检查台帐。对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责任追究。2019年11月22日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监站、市招标办:现将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秩序的通知》(内建市函〔2019〕85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继续做好建筑市场和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整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乱象和违法违规问题,同时提出要求如下:1.提高政治站位,以更加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更加坚定的斗争决心、更加有力的整改措施、更加扎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2.继续整治行业乱象,对存在的问题要深挖彻查,真改实改,确保改彻底、改到位,坚决杜绝出现新增案件。要加强协同联动,应及时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证据向相关部门移交。3.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总结整改整治工作和收集汇总建立本地区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整治整改台账并逐一销号,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3)。市质监站负责统计附件2,市招标办负责统计附件3。上述单位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度两项汇总表和整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住建局工程科。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及时,涉及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的,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凭证及信用惩戒情况一并报送。4.持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按照我局《转发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按季度报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区、市质监站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前,报送季度报表(附件4)及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孙贝尔(工程科) 联系电话:0471-6321783附件:1.联系人名单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4.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季度报表5.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秩序的通知(内建市函〔2019〕857号)2019年10月30日